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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6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2024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略)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为提高我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将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 (略) 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通知》(琼财农〔(略)〕(略) 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 (略) 年第二批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通知》(琼财农〔(略)〕(略) 号)和《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略)年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字〔(略)〕(略) 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将直接(略)给农民的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鼓励农民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秸秆,增施有机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主动保护耕地地力,提高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实现“藏粮于地”,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不走样,农民实惠不缩水。
二、补贴对象、条件、标准和方式
(一)补贴对象
按照“种田得补贴,不种田不得补贴”原则,补贴对象为拥有水旱田承包权且该水旱田种植了农作物(粮食作物、木本外油料作物、饲料作物和瓜菜)的农民(含承包户)、农场(国有、集体农场)职工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同),以及水稻、大豆、花生实际种植大户(下同),对已流转的耕地由流转双方自主协商,按流转合同约定确定补贴对象。原则上,一个种植地块只能有一个主体申请补贴,优先选择粮食作物进行补贴。
(二)补贴条件和范围
1.(略) 年 7 月 1 日至 (略) 年 6 月 (略) 日,在水旱田种植规定农作物的。以耕作种植农作物的水旱田作为申报条件,且享受补贴的对象确保耕地(水旱田)不撂荒,休耕不得超过一年。
2.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补贴。
3.原则上农民申报(填写申请审批表)前一年内没有耕种的耕地(水旱田)不得补贴,撂荒、休耕 1 年以上(含 1 年)的耕地(水旱田)、占补平衡中“补”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水旱田)等不得补贴。
(三)补贴标准
(略) 年省级下达我县的补贴资金共 (略).(略) (略),其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略) (略),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略).(略) (略)。
1.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略).(略) (略),用于水稻、大豆、花生实际种植大户((略) 亩及以上)一次性补贴,每亩补贴最高不超过(略) (略)(具体每亩补贴数额依据申报面积确定),单个大户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略) (略),补完为止,如有剩余省级资金按中央资金的使用规定合并使用。水稻、大豆、花生实际种植大户补贴对象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耕地种植的农民、农场职工,以及流转土地种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略) (略),以(略)核实申报的实际耕种水旱田面积为依据,补贴标准测算按 (略) 年下达我县的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加上省级剩余资金,(略)核实申报补贴合计面积,得出我县每亩水旱田的补贴标准(即每亩补贴标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加上省级剩余资(略)申报面积)。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和农场职工,不得用于水稻、大豆、花生实际种植大户补贴。
(四)补贴方式
为确保耕地(水旱田)地力保护补贴(略)到农户手中,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方式(略)。
((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工作程序及职责要求
(一)申报、审核、公示、函报
1.农户(略)
(1)农户(含承包户和水稻种植大户)据实填写《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1)并附上农户(略)、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水稻种植大户提供)等凭证(均为复印件),由本村村民小组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出具初审意见,(略)盖章后,提交所在地村委会。农户(略)、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水稻种植大户提供)等凭证和上年相比没有变化的可不提供,只需注明无变化。
(2)村委会调查核实农户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补贴(略)条件,出具审核意见,(略)盖章后,将所有农户的申报材料(申请审批表、(略)和承包权证明复印件)装订成(略)。
(3(略)人民政府抽查核实各村委会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补贴(略)条件,可通过“土地确权县级数据库”随机抽查或(略)抽查核实,对某一村的申报面积超过该村农户土地承包证中水旱田面积总量的,要进行重点核实;抽查核实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所在村委会张榜公示(格式见附件 3),公示时间 5 天以上,有异议的需重新核对。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审批意见、负责人(略)盖章,(略)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以函件形式报送(略)。同时将所有农户申报审批及公示(拍照)等材料装订成册,(略)理归档保存备查,同时将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略)别于 (略) 年 4 月 (略) 日前报送县(略),逾期不报不再受理。
2.农场职工、农场连(略)
(1)农场职工(含市县管辖内所有省、市(略)办的国有农场和集体农场)据实填写《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2)并附上职工(略)(复印件)和水旱田承包权证证明(未有承包权证的,补签水旱田承包种植合同,复印件),由农场连队或居民小组调查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尤其种植面积),出具初审意见,(略)(盖章)后,将所有农场职工的申报材料(申请审批表、(略)复印件和耕地承包权证明)装订成册,提交农场场部或农垦农场基层社会职能管理组织(居)。
(2)农场场部或农场基层社会职能管理组织(居)收到申报材料后调查核实是否符合(略)条件,对某一农场的申报面积超过该农场土地承包证书中水旱田面积总量的,要进行重点核实;抽查核实后以农场(居)为单位在所在连队或农场场部(居)办公场所张榜公示(格式见附件 3),公示时间 5 天以上,有异议的需重新核对;公示无异议后,农场场部或居出具审批意见、负责人(略)盖章,制作本农场(居)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略)或函报县(略)。同时将所有农场(居)职工申报及公示(拍照)等材料装订成册,(略)理归档保存备查,将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略)别于(略) 年 4 月 (略) 日前报送县(略),逾期不报不再受理。
(二)县(略)
1.审核公示函报材料(略)、农场场部(居)函报文件、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后,负责汇总全县申报情况总表及电子文档。随机抽查(可通过“土地确权县级数据库”)或(略)抽查核实申报农户(农场职工)是否符合(略)条件(具体核查比例由县自行明确),尤其对水稻种植大户种植情况、面积以(略)、农场(居)的申报面积(略)农户、农场职工土地承包证证书水旱田面积总量时,要重点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
根据省下达我县的补贴资金和历年结余补贴资金除以核实后我县实际申报补贴种植面积,测算我县每亩水旱田补贴标准,制作补贴资金(略)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审核意见,以函件形式(略)申请拨付补贴资金。
2.审核(略)补贴资金(略)收到县(略)申请(略)补贴资金函件及申报情况总表和电子文档材料后,及时审核并出具(略)补贴资金意见,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原则,通过“一卡通”方式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按“统一领导,(略)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原则,成立由(略)管农业副县长为组长,(略)长为副组长的领导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并会同相(略)和农场要成立相关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补贴面积申报、审核、审批、公示、函报工作。县(略)负(略)和农场上报水旱田补贴面积,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宣传培训等工作(略)负责(略)补贴资金和资金(略)监管,根据工作量配套工作经费。
(二)做好补贴资金直达工作。从 (略) 年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纳入直达资金范围,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资金直达工作的通知》(财预〔(略)〕(略) 号)相关规定,做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强直达资金库款保障,提高资金调拨的及时性,切实保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支出需要(略)要加强直达资金监控(略)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略)的有序衔接,及时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下达、拨付、使用等情况导入监控(略),确保数据真实、完(略)、准确。
(三)建立健全补贴档案。县(略)负责有关表格制(略),以便于(略)或免费印发给农户(农场职工)填报。县农(略)、农场(居)、村委会(略)别建立健全补贴(略)档案资料,确保有据可查。
(四)抓好政策宣传和培训,强化监督检(略)要充(略)利用广播、电(略)等媒体,积极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政策有效实施,为提高耕地地力质量营造良好氛围。县农业农村(略)要(略)、农场(居)、村委会等有关人员的培训,印制工作程序及职责图表,提高有关人员工作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县(略)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认真了解补贴面积落实、补贴资金(略)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
(五)加强耕地地力保护,强化资金管理。创新补贴(略)工作方法,以农业绿色生态为导向,以建设全国生态文明试验区和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为目标,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耕(略)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同时,切实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惠民补贴资金(略)操作规程的通知》(琼财库〔(略)〕(略) 号)要求,严格使用补贴资金,规范资金(略)管理,清理挂账资金和原已开设但不再用于(略)补贴资金的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个人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税费、债务和欠款。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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