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申请人具备以下资质: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须(略)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表)以及投标申请人验资报告或实缴注册资本金银行凭证;
(2)投标申请人同时还须具备有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3.2财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并提供近三年((略)年至(略)年)内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如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提供成立至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报告。)
3.3企业业绩:投标申请人在近5年((略)年至今)开发过(略)平方米以上物业(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等证明材料和业主联系方式,已完工的项目还须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3.4履约情况:投标申请人未发生过延迟交付群体性事件,投标申请人无因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
3.5投标人信誉:投标申请人信誉良好,没有被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未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处于责令停业阶段;没有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以及提供投标申请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
征信报告。
3.6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记录:投标申请人须查询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行贿犯罪档案,出具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查询记录,递交资格预审
响应文件时需提供由检察机关出具的自本招标公告发布日前三年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原件。
中标人在(略)中标通知书时还应向招标人提供满足上述条件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3.7投标申请人应具备正在销售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商品房:
(1)须是现房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且在2年内交付的期房。投标申请人提供在售商品房项目相关证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略)规划许可(略)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证件)
(2)为一手商品房住宅,但不包括商业、别墅等高档物业。
(3)申请人所提供的投标房源若是现(略)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验收,具有相关的验收证明,应当(略)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4)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
(5)现可售建筑面积2(略)平方米以上;
(6)房屋无抵押、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投标申请人出现重大债权债务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对外融资合同及情况说明、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对外担保合同及情况说明、资产质押或抵押情况及相关质押、抵押合同)
(7)投标申请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自入选房源库公告之日起(略)日内)暂停销售提供投标房源,保证房源专门提供给本项目被征收人选购。
3.9投标申请人接受官渡区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的购房结算办法。
3.(略)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略)投标申请人提供董事、高管对外投资企业情况;
3.(略)投标申请人纳税记录良好,提供投标申请人纳税申报表和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