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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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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陈庄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合同信息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机械电子电器   河南   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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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的项目评审工作已圆满结束,于2024-01-18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正阳县陈庄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合同信息,现将成交供应商名单公告。 GF-(略)-(略)监理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略)第一部(略)协议书委托人(全称):正(略)监理人(全称)(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略)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略)概况1(略)名称:正阳县陈庄及其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监理2(略)地址:(略)3(略)规模:本项目总用地面积(略).(略)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略).(略)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略).(略)平方米包括商业、住宅、配套用房等,地下室建筑面积(略).(略)平方米包括人防、地下车库、地下储藏室等,配套建设小区内道路硬化、绿化、围墙、大门、水电气管线等配套(略)等。4(略)概算投资额或(略)费(略).(略)。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略)。四(略)师姓名:(略)册号(略)。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略)((略))。六、监理期限同项目施工工期,含工期延误、顺(略)缺陷(略)质保期,上述期间内应承担监理责任,委托人不在另行(略)费用。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略)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略)年(略)月日。2.订立地址:(略)3.本合同一式(略)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略)份。委托人:(略)所:邮政编码(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略)户银行:账号:监理人:(略)所:郑州市政一街5号邮政编码(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略)户银行:建行郑(略)账号(略)电话(略)-(略)电话:(略)-(略)第二部(略)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略).1.1(略)”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略)。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略)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略)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略)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略)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略)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略)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略)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略)师。1.1.(略)“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略)“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略)“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略)“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略)“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略))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略)“天”是指第一天(略)时至第二天(略)时的时间。1.1.(略)“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略)“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略)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略))或委托书(适用(略));(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略))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略)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略)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略)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略)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略)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略);(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略)包人资质条件;((略))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略)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略))审查施工承包(略)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略)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略))审核施工承包(略)款(略)申请,签(略)款(略)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略))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略)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略)改并报委托人;((略))经委托人同(略)暂停令和复工令;((略))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略))(略)、(略);((略))审查施工承包(略)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略)、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略))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略)质量评估报告;((略)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略))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略))编(略)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略)有关的标准;(3(略)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略)有关的其他合同。(略)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略)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略)进展和工作需要调(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略)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略)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略)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略)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略)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略)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略)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略)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略)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略)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略)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略)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略)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略)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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