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温(略)
关于(略)年度社会组织年检结果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温(略)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略)年年度检查的通知》(温民发〔(略)(略)〕(略)号)等相关规定,温江(略)于(略)年(略)月起依法对(略)年(略)月(略)日之前在温江(略)登记的社会团体和(略)年(略)月(略)日之前在温江(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年检,现将年检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责令年检基本合格的社会组织限期三个月内完成(略)改,(略)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对拒不(略)改的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完成(略)年度检查的社会(略)将依法进行处理。
联系方式:(略)(略)号 (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