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决议)的公告
各债权人:
<(略)(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于(略)年(略)月(略)日作出((略))京(略)破申(略)号民事裁(略)(以下简称“兴廷科技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略)年(略)月(略)日作出((略))京(略)破(略)号决定书,指定国浩律师((略)管理人。
(略)年(略)月(略)日在北京一(略)以书面形式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简称“二债会”),会议上审议并表决了《财产变价方案(修正案)》、《破产财产(略)配方案》的议案,现就上述议案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参会情况
本次会议应到债权人1位,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5,(略),(略).(略)(大写:(略)),截至本次会议表决完成实到债权人1位,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1位,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5,(略),(略).(略)(大写:(略)),出席人员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略)%。
二、表决情况
1、《财产变价方案(修正案)》表决情况
表决同意通过的债权人共1位,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5,(略),(略).(略),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的(略)%,超过半数;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略)%,达到二(略)之一以上,该表决事项通过。
2、《破产财产(略)配方案》表决情况
表决同意通过的债权人共1位,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5,(略),(略).(略),同意的债权人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的(略)%,超过半数;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略)%,达到二(略)之一以上,该表决事项通过。
综上,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略)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财产变价方案(修正案)》、《破产财产(略)配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略)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