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信息】

采购与招标网_招标信息发布_元博采购招标投标服务平台

关于网站升级改版的通知

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司:

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采购与招标网的关注和支持。基于业务整体发展的需要,更为进一步提升网站服务水平,我平台近期对网站系统进行了全面改版升级,推出以元博网为核心的综合性服务平台,旗下产品“采购与招标网”“元博网关系圈”“元博网大数据”业务覆盖整个招投标产业链,为市场各方在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需求提供一站式的整体解决方案。

新网站已于2021年1月20日上线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原“采购与招标网” 会保持并行,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敬请原谅,如有任何问题、意见请拨打400热线,我们将一如既往竭诚为您服务!

热线 400-006-66551业务咨询2发布信息7售后服务

二十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专注业务,成就客户”的发展理念,用匠心创造价值,让信息连接未来。

我们的使命是:让天下没有难中的标。

祝商祺!

采购与招标网

2021年01月25日

当前位置:首页 > 招标信息 > 成都市新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处罚、强制、检查)

成都市新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处罚、强制、检查)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冶金矿产原材料,商业服务   四川   2025-11-04
招标编号:立即查看招标代理:立即查看
中标编码:立即查看招标人:立即查看
以下内容,仅对会员开放,如需查看详细内容,请先 免费注册 成为会员, 已注册的会员请 登录 后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400-006-6655 (同时提供 标书代写信用评级ISO证书办理大数据等服务)
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的项目评审工作已圆满结束,于2025-11-04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成都市新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处罚、强制、检查),现将成交供应商名单公告。 附件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执法依据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备注1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略)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略)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略)以上三千(略)以下的罚款”。(略)人力资源和(略)人力资源和(略)2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行政处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略)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略)人力资源和(略)人力资源和(略)3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略)、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略)以上(略)以下的罚款”。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3号)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略)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略)以上(略)以下的罚款: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略)人力资源和(略)人力资源和(略)4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略)人力资源和(略)人力资源和(略)5对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处罚行政处罚《(略)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略)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略)以上(略)以下罚款”。(略)人力资源和(略)人力资源和(略)6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略)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略)人力资源和(略)人力资源和(略)7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行政处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略)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略)人力资源和(略)人力资源和(略)8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行政处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略)以上2(略)以下的罚款”(略)人力资源和(略)人力资源和(略)9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略)人力资源和(略)人力资源和(略)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略)以上2(略)以下的罚款”。(略)人力资源和(略)人力资源和(略)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略)以上二千(略)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略)人力资源和(略)人力资源和(略)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略);对不满(略)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略)的罚款”。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略)人力资源和(略)人力资源和(略)对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抵触、集体合同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及其他违反集体合同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略)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以五千(略)以上五(略)以下罚款: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三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五集体合同文本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的;六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有前款行为的企业,并可以处以其法定代表人1(略)以下罚款”。(略)人力资源和(略)人力资源和(略)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处罚行政处罚《(略)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用人单位的下列行(略)(六)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略)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单位处(略)以上3(略)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略)以上(略)以下罚款”。(略)人力资源和(略)人力资源和(略)对用人单位侵害集体协商代表特殊保护权益的处罚行政处罚《(略)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的时间,视为正常出勤。企业对协商代表不得有打击报复的行为。企业对协商代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的权利”。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1(略)以下罚款”。(略)人力资源和(略)人力资源和(略)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略)以上(略)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3.《(略)集体合同条例》第四十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延长劳动时间、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略)人力资源和(略)人力资源和(略)对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略)赔偿金的处罚行政处罚1.《(略)集体合同条例》第四十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延长劳动时间、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略)最(略)令第(略)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略)赔偿金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处以欠付最低工资差额和赔偿金总额1至3倍的罚款”。(略)人力资源和(略)人力资源和(略)对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行政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略)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略)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略)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略)人力资源和(略)人力资源和(略)对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的处罚行
推荐关键词: 成都 成都市
  • 值得信赖的品牌

    为配合政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规范公共采购市场的需求,于1998年在北京注册成立,已持续运营二十四年。

  • 及时、准确、全面和专业的信息免费查

    24小时,时时更新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及各类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招标信息,包括世行、亚行项目的招标和采购信息。

  • 智能化的信息推送

    根据用户的行业、地区、偏好等,有针对性、及时的为用户智能推荐所需的信息,以极高的专业度满足不同用户的个性化需求。

登录后可查看全文

立即登录 还不是会员?立即免费注册

咨询热线:400-006-6655

      Copyright©2001-2024 北京国信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70104号 京ICP备 09089782号-1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866号
      业务咨询:400-006-6655 转1;发布信息:400-006-6655 转2;售后服务:400-006-6655 转7;
      本站网络实名/通用网址:"采购与招标网"

      企业公共账号无法登录个人商务室

      请使用个人子账号[重新登录]。如果您没有开通个人子账号,请与专属客服联系

      专属客服联系电话:400-006-6655

      公告

      尊敬的用户:

      避免给您造成经济损失,请仔细阅读!

      您好!目前市场已经进入招标旺季,一些“钓鱼网站”,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以我网的名义给广大用户发送到期通知,导致一些用户汇错款项,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在此提醒广大用户,请在办理续费前,与您的客服专员联系或拨打 400-006-6655 核对汇款信息!

      温馨提示:元博网采购与招标网首页右侧可随时查看账号的到期时间及专属客服联系方式。

      元博网采购与招标网

      注册成功

      登录密码已发送短信至注册手机!请妥善保存

      2024年开启,元博网为您的招投标事业助力,注册即可享好礼,礼品二选一!

      马上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