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自(略)《关于执行第九批国家集采药品中选结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第九批国家集采药品中选结果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机构范围。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
(二)药品范围。
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内蒙古)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包含备供)(附件1)。
二、执行时间
(略)年3月(略)日。
三、约定采购量
约定采购量按照各医疗机构在国家组织药品集(略)申报的采购需求量和《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略)-2)》(附件2)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均可在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略)查看。
四、工作内容
(一)用户注册。
1(略)的生产企业沿用原有用户名密码(略)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略)申报药品信息,无需重复注册。
2(略)的生产企业须通过内蒙(略)进行注册认证,认证成功后进入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略)申报药品信息。
(二)药品申报。中选企业和备选企业于(略)年2月(略)日至3月5日前(略)【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略)】-【药品招标管理】模块,完成相关(略)。
1、进入【资质库管理】-【我的企业信息】/【我的药品库】菜单维护企业及药品资质信息(资质库中维护的企业信息和药品信息将形成【待申报列表】)。
2、进入【动态调(略)管理】-【药品申报】菜单,在【国家带量采购】招标项目通道(略)【产品申报】,选择【待申报列表】中需要申报的药品,填报价格及被授权人相关信息,同步(略)授权证明文件,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进行提交,信息提交后不予退回,(略)药品无需重复填写信息。
(三)ca(略)。中选企业(略)【内蒙古自治区(略)c(略)】按照ca(略)流程,申请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略)ca(略)。
(四)报送委托配送企业。中选生产企业须按要求于(略)年2月(略)日-3月5日前报送委托配送企业材料(报送材料要求及样表详见附件3)。
(五)配送关系建立。(略)年3月(略)日起中选生产企业与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略)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略)【药品交易结算】模块【配送关系管理】菜单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将中选药品勾选至常用采购目录,并为中选药品从已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中选定配送企业。
(六)电子协议签订。各单位于(略)年3月(略)日起(略)内蒙古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略)【药品交易结算】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医疗机构(略)别与自(略)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委托(电子)协议》,与中选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带量采购药品购销三方协议》,与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自(略)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电子)协议》,其中医疗机构与自(略)已签订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委托(电子)协议》的无需重复签订。
(七)采购货款预拨。按照我区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要求,各统筹(略)下发的预拨货款的函及时预拨中选药品货款,确保医疗机构在预拨货款额度内开展采购。
五、采购要求
(一)采购及入库。医疗机构根据实际使用需求,通过(略)采购中选药品并核验发票,票货相符的及时验收入库。采购中选药品原则上不允许退货(特殊情况除外)。
(二)药品配送。生产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应保障药品的及时足量供应。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自收到采购订单起,(略)小时内及时足量组织配送到位。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时应做到货票同行,及时将发票信息(略)到(略),且发票中不能混有其他非中选药品。
(三)货款结算。中选药品入库后(略)自动生成结算单,医疗机构应在(略)日内进行财务章和法人章签章,未如期签章(略)自动纳入结算;自(略)确保中选药品入库后(略)日内付款,各相关单位可在自治区药采结算(略)出具的各类回单(略)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乌海市医疗保障药品(略)
(略)年3月(略)日
(略)注册***/Ind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