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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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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洪江市高新区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孵化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咨询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网络通讯计算机   湖南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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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的项目评审工作已圆满结束,于2024-04-11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怀化市洪江市高新区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孵化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咨询,现将成交供应商名单公告。 怀化市洪江市高新区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孵化基地)建设(略)监理咨询公告日期(略)-(略)-(略)怀化市洪江市高新区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孵化基地)建设(略)监理合同甲方:洪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洪江市)管理委员会乙方(略)怀化市洪江市高新区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孵化基地)建设(略)委托监理合同 DOCVARIABLETxtJF*MERGEFORMAT甲方(委托人):洪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洪江市)管理委员会 DOCVARIABLETxtYF*MERGEFORMAT乙方(监理人)(略)第一部份协议书委托人洪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洪江市)管理委员会与监理(略)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略)(以下(略)”)概(略)名称:怀化市洪江市高新区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孵化基地)建设(略)监(略)地址:(略)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略)《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略)1(略)委托监理合同;2、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略)报酬。第二部份通用合同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略)”是指委托人委托实(略)。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承继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承继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略)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略)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略)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略)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略)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略)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略))“日”是指任何一天(略)时至第二天(略)时的时间段。  ((略))“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略)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略)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略)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坐班监理、人员(略)工、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略)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略)、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根据合同及时(略)监理人的监理费。第九条 委托人(略)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略)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合同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略)有关的为监理工作(略)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略)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略)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略)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略)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  第十六条 监理人在委托(略)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略)建设有关(略)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略)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略)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略)设计不符合国家颁(略)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3(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4(略)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5)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6(略)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略)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略)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7(略)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略)实际竣工日期提(略)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8(略)施工合(略)价格(略)款(略)的审核和签认(略)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略)师签字确认,委(略)款。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可能严(略)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责任由监理人负责。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略)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略)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  第十九条 委托(略)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条 委(略)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略)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调(略)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略)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二十五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略)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必要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略)监理报酬。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略)完竣(略)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略)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略)日内仍未收到(略)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略)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略)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略)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略)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略)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  第三十二条 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另约定(略)数额。  第三十三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略)期限内未(略)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略)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略)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略)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为人民币。  第三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略)通知中报酬或部(略)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略)通知书(略)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略)。维护委托人利益的条款第三十六条 委托人(略)师的目的是能够保证(略)师的服务,因此,建议在监理委托合同中增加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条款,包括(略))进度表;2)保障条款;3)工作(略)配(略)师不得把(略)包监理业务;4)授权范围;5)终止合同。委托人有条件终止合同;6)关于工作人员。监理单位必须提供足够的能够胜任工作的工作人员,如果不能够令人满意,就应调离他们的工作;7)各种记录和技术资料;8)报(略)师要定期向委托人报告阶段情况和进度报告。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七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怀化市仲裁机关仲裁。 第三部份专用条款一、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一)监理服务的范围本项目施工监理工作为怀化市洪江市高新区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孵化基地)建设(略)监理。包括:开工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二)监理服务的内容(1)编制监理规划;(2)(略)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略);(3)参与施工图内部设计审核和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参与设计交底工作;(4)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5)主持常规工地会议;(6)发布开(复)工令,(略)开工报告;(7)审核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略)代表的资质,以及其它派驻到(略)的主要技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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