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力资源和(略),省级有关单位,省水利厅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做好(略)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略)〕(略)号)要求,以及省水利厅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现就(略)年度(略)专(略)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省水利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印发浙(略)专(略)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水人〔(略)〕(略)号,以下简称《评价条件》)相关规定执行。如以标志性成果直接申报或符合(略)技术领域实现高技(略)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略)〕(略)号)申报条件的,应提供近5年取得的相关业绩材料。第二次及以上申报者,需要提供上次申报以来新增业绩材料,不得凭借相同业绩重复申报。申报人员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略)年(略)月(略)日。
二、申报程序和形式
(略)专(略)师职务任(略)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专家举荐)、单位审核、主管部门推荐、专家实地复核等程序上(略)专(略)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略)“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略)”(以下(略)”)进行个人***),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其中根据《评价条件》第七、八条相关要求申报的,需经两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在职的正高级专家举荐。每位举荐专家每年可举荐1位评审对象,并对举荐行为负责。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略)性负责。各单位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略)。
(三)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人力社保(略)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推荐***/(略)/login.jsp)。
(四)专家实地复核。评委会办公室根据申报人员规模类别,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申报人员,组织专家对其提供的业绩成果进行实地复核。凡是发现申报业绩有冒名或现实情况严重不符的,对申报人员一律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对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未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发生申报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予以全省通报,并记入职称评审不诚信行为记录。
申报人员和所在单位的(略)账号(略)个人、法人(略)账号相同,需自行注册。具体申报、审核操作指引详见附件1、2。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业绩材料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过杂,科研项目((略)技术项目合计不超过5项;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业绩成果层次(级别)不低于《评价条件》中第十一、十二条相关规定。提供的材料必须完(略)、清楚,各推荐单位对各类证书、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材料规范真实,并在复印件上签署“核对无误”字样,由验证人(略),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如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再补充材料,由此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及推荐单位负责。
(二)社保证明要求。根据浙人社发〔(略)〕(略)号文件要求,本省内申报人员无需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由(略)自动获取人力社保部门相关数据。如在外省交纳社保的申报人员,需由个人提供省外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三)继续教育要求。按照《浙江省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水人〔(略)〕(略)号)要求,申报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相应学时规定,作为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各地应认真履行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职责,申报人员(略)年以来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四)评聘结合要求。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根据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推荐参加评审。推荐单位须提前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服务管理(略)”中确认岗位信息。
(五)兼职授课要求。省水利厅所属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须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申报教(略)师人员开展兼职授课和举办讲座的通知》(浙水办人〔(略)〕(略)号)要求,到厅属院校完成兼职(授课)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面试答辩要求。《评价条件》中明确的直接提交评审和直接申报人员,须参加面试答辩,其他申报人员由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面试情况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联系方式
材料接收审核联系(略) 余晓昊;联系电话(略)-(略);水利正(略) tabindex="0(略)操作使用问题可查(略)的“常见问题”,如遇(略)报错请填写“常见问题”下方的“(略)报错(略)反馈表单”,技术人员会及时统一处理。
附件:附件1(略)上申报指引.pdf
附件2(略)上审核指引.pdf
附件3 推(略)师职务任职资格专家举荐表(1).doc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略)年8月8日
信息来源(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