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略)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及《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文件相关要求,现就规范全市取用水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我市任何组织和个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略)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税,取得取水权。
二、我市城区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取得属地行政审批部门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城区建设项目取水前应向属地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用水申请,申(略)水许可证。城区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向属地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用水申请(明确取水时限、取水水源、水量等),取得同意取水的复函,试运行满(略)日的应及时申(略)水许可证。
我市城区建设(略)施工降水必须经属地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三、对于我市已(略)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如有拆卸、破坏监测计量设施、绕线短路规避计量等水事违法行为的,将由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行政责任,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略)以上(略)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四、对于我市已申(略)水许可证的用水(略)覆盖范围内年用水量(略)立方米(含)以上的用水户应于每年(略)月(略)日前向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新增用水户应当在用水前(略)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对于我市已申(略)水许可证的用水户提出用水计划建议时,应当提供用水计划建议表和用水总结情况说明材料。用水情况说明应当包括用水户基本情况、本年度用水总结、下年度用水需求、计量设施安装情况、用水水平、用水工艺及所采取的相关节水措施和管理制度。
五、对于我市自建取水设施改变用水性质的取用水户,应当报属地行政审批部门批准。自建取水设施停用一个月以上或者停用一个月后再启用,应当提前报属地行政审批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废弃井、混采井由属地行政审批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填充封闭,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六、我市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向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上季度实际用水量,进行水量核定,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并向税务部门申报、依法足额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未按照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按照每日(略)小时连续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或者参考历史平均取用水量(排水量)核定取用水量(排水量)。
七、凡在我市(略)覆盖区域,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取用地下水的;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和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接受水行政执法部门相应行政处罚。
八、我市大中型灌区、重点公共供用水户、年取水量5(略)立方米以上重点工业、服务业用水户每季度终了后(略)日内在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略)完成水量填报工作;典型小型灌区、年取水许可水量5(略)立方米以下非重点工业企业、年取水量5(略)立方米以下非重点服务业单位及(略)在次年1月(略)日前在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略)完成水量填报工作。
九、对于我市取用黄河水的取用水户应严格按照黄河水量调度管理相关规定,按时上报实际用水量,并于每日(略)时前录入黄河水资源管理与调度(略)。
十、对于我市工业、生活和服务业取用地表水和再生水年许可水量(略)立方米以上、取用地下水年许可水量5(略)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单位或个(略)及大中型灌区渠首取水口,应当安装取用水(略)监测计量设施,并将监测计量结果实时传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做好取用水计量定期校验工作。
计量设施(器具):取水计量设施配备,安装,运行,管理应符合《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略))/《用水单位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略)),《水量计量设备基本技术条件》(SL(略))等标准规范。取水单位安装的计量设施应依法鉴定和校准,并建立取水计量设施台账和档案。设备出厂前需进行校准并获得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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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水行政执法大队举报电话:
呼和浩(略)-(略)
呼和浩特市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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