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信息】

采购与招标网_招标信息发布_元博采购招标投标服务平台

关于网站升级改版的通知

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司:

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采购与招标网的关注和支持。基于业务整体发展的需要,更为进一步提升网站服务水平,我平台近期对网站系统进行了全面改版升级,推出以元博网为核心的综合性服务平台,旗下产品“采购与招标网”“元博网关系圈”“元博网大数据”业务覆盖整个招投标产业链,为市场各方在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需求提供一站式的整体解决方案。

新网站已于2021年1月20日上线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原“采购与招标网” 会保持并行,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敬请原谅,如有任何问题、意见请拨打400热线,我们将一如既往竭诚为您服务!

热线 400-006-66551业务咨询2发布信息7售后服务

二十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专注业务,成就客户”的发展理念,用匠心创造价值,让信息连接未来。

我们的使命是:让天下没有难中的标。

祝商祺!

采购与招标网

2021年01月25日

当前位置:首页 > 招标信息 > 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权力清单(20220530)

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权力清单(20220530)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机械电子电器,轻工纺织食品   江苏   2022-05-30
招标编号:立即查看开标时间:立即查看
招标人:立即查看标讯类别:立即查看
资金来源:立即查看招标代理:立即查看
以下内容,仅对会员开放,如需查看详细内容,请先 免费注册 成为会员, 已注册的会员请 登录 后查看
咨询该项目请拨打:400-006-6655
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2-05-30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权力清单(20220530)。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序号部门权力类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备注1市(略)行政许可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略) 年 7 月 3 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略)年4月(略)日予以修改)(略)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略) 年 1 月 5 日农业部令第 (略) 号)第(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略)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2市(略)行政许可渔业船舶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略)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略)号,(略) 年 1 月 8 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略)年(略)月(略)日农业部令第8号,(略)年(略)月(略)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略)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略)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 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略)。中央在京 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略)。3市(略)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略)年1月(略)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略)年(略)月(略)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 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略)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略)。其他作业的捕捞许(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略)。但是批准(略)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略)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略)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略)年8月(略)日农业部令第(略)号,(略)年(略)月(略)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略)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第十一条: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略)渔业行(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略) 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一)专业远洋渔船;((略)渔船……4市(略)行政许可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略)年(略)月(略)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略)年4月(略)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蚕种管理办法》((略)年6月(略)日农业部令第(略)号)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略)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略)农业(蚕业)行(略)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略)年(略)月(略)日农业部公告第(略)号)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5市(略)行政许可权限内肥料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二十五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略)年第(略)号)。    第三十一条 (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略)和公告工作(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略)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决定》(苏政发〔(略)〕(略)号)除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外,其他项目委托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6市(略)行政许可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略)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略)年(略)月(略)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略)批准。7市(略)行政许可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略)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略)年(略)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略)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略)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略)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略)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略)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行政法规】《草种管理办法》((略)年1月(略)日农业部令第(略)号,(略)年4月(略)日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草种生产许可证由草种生产(略)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8市(略)行政许可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略)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略)年(略)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略)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略)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略)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略)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略)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行政法规】《草种管理办法》((略)年1月(略)日农业部令第(略)号,(略)年4月(略)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略)草原行(略)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9市(略)行政许可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母种、原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略)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略)年(略)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略)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略)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略)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略)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略)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行政法规】《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略)年3月(略)日农业部令第(略)号,(略)年4月(略)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略)农业行(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略)农业行政(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略)市(略)行政许可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发布,第(略)号、第(略)号、第(略)号修订)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略)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略)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略)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应当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略)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略)饲料管理部门。    申请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略)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略)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略)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略)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略)市(略)行政许可农药经营许可【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略)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略)号发布,(略)年3月(略)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略)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
相关公告:
推荐关键词: 农业
  • 值得信赖的品牌

    为配合政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规范公共采购市场的需求,于1998年在北京注册成立,已持续运营二十四年。

  • 及时、准确、全面和专业的信息免费查

    24小时,时时更新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及各类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招标信息,包括世行、亚行项目的招标和采购信息。

  • 智能化的信息推送

    根据用户的行业、地区、偏好等,有针对性、及时的为用户智能推荐所需的信息,以极高的专业度满足不同用户的个性化需求。

登录后可查看全文

立即登录 还不是会员?立即免费注册

咨询热线:400-006-6655

      Copyright©2001-2024 北京国信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70104号 京ICP备 09089782号-1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866号
      业务咨询:400-006-6655 转1;发布信息:400-006-6655 转2;售后服务:400-006-6655 转7;
      本站网络实名/通用网址:"采购与招标网"

      企业公共账号无法登录个人商务室

      请使用个人子账号[重新登录]。如果您没有开通个人子账号,请与专属客服联系

      专属客服联系电话:400-006-6655

      公告

      尊敬的用户:

      避免给您造成经济损失,请仔细阅读!

      您好!目前市场已经进入招标旺季,一些“钓鱼网站”,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以我网的名义给广大用户发送到期通知,导致一些用户汇错款项,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在此提醒广大用户,请在办理续费前,与您的客服专员联系或拨打 400-006-6655 核对汇款信息!

      温馨提示:元博网采购与招标网首页右侧可随时查看账号的到期时间及专属客服联系方式。

      元博网采购与招标网

      注册成功!

      登录密码已发送短信至注册手机号!请妥善保存

      页面将在5S之后自动跳转 点击立即跳转

      请与专属客服联系 400-006-6655

      如果您已开通企业子账号,您还可以选择使用短信登录。

      我知道了

      注册成功

      登录密码已发送短信至注册手机!请妥善保存

      2024年开启,元博网为您的招投标事业助力,注册即可享好礼,礼品二选一!

      马上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