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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当前位置:首页 > 招标信息 > 颐和花园澜苑140、142、240号房屋招租第1次重新招标

颐和花园澜苑140、142、240号房屋招租第1次重新招标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机械电子电器   安徽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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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2-12-07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颐和花园澜苑140、142、240号房屋招租第1次重新招标。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略)澜苑(略)、(略)、(略)号房屋招租(第1次重新招租)公告项目(略)澜苑(略)、(略)、(略)号房屋招租(第1次重新招租)项目编号(略)A(略)CJ(略)委托(略)委托方承诺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略)性和准确性负责。交易监督部门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略)联系方式(略)-(略)公告、竞价期限1、公告期(略)年(略)月7日9(略)始至(略)年(略)月(略)日(略)止。2(略)络一次性报价期(略)年(略)月(略)日9(略)始至(略)年(略)络一次性报价期截止后立即进入优先权行使期,优先权行使期截止时间至(略)年(略)月(略)日(略)止。一、出租标的情况出租标的所在层数结构建筑面积(㎡)租期(年)租金底价((略)年)交易保证金((略)澜苑(略)、(略)、(略)号房屋9层框架(略).(略).标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史河路与青阳路交口西南(略)。2.出租标的权属情况:上述房产已装修、空置状态,无房地产权证,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建设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表。出租标的无权属纠纷。3.出租标的无燃气,水、电表均已出户,无欠费情况(水表号(略),电表号(略))。上述房产水电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由承租人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水电气的增容或改造申请,委托方予以配合但不提供协调义务,由此产生的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改造后增加的产权无偿归委托方所有。4.出租标的房屋所有包含水、电等设施设备按现状交付,需承租人自行、自费改造。出租标的无一次消防验收。消防用水与小区共用(略)沟通消防用水相关事宜。该房产建成后因建造年代久远等历史原因,消防竣工验收资(略)档案室均未查找到。承租户如需要,可自行向有关消防(略)可予以配合,但对最终申请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及义务。(略)相关消防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户自行承担。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与消防有关的消防设施设备、消(略)等按房屋现状交付为准,委托方不提供消防现状以外的一切改制,维修、更换及申报义务,承租人中标后根据经营需要进行消防改造及申报,费用自行承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协调义务。5.出租标的无独立化粪池,承租人可根据需要自行、自费增加房屋自用化粪池,并与当地社居委等部门沟通改造方案等事宜,出租方不提供任何维修、更换和协调义务。出租标的无电梯,无配套停车场。6.租金不含(略)缴纳(物业公(略))。同时按照物业公司要求,保证出租标的(略)体运营期间符合文明创建和安全生产要求。7.租赁标的免费用装修期为一个月,合同前一个月为浮动免费用装修期(不含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享受免费用装修期,如合同提前解除,承租人实际享有的免费用装修期以三年出租期内承租人实际履约时间同比例(略)摊,例如承租人提前一年半解除合同,则承租人需按中标价补缴一个半月免费用装修期间的使用费用,以此类推。承租人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8.委托方为一般纳税人,按5%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只能向一般纳税人承租人提供税率为5%的房屋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非一般纳税人承租人提供房屋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9.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时签订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连带责任承诺函及安全生产责任状。房屋租赁用途要求1.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商住。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禁止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略)版)第七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型行业。如承租人从事“人员密集场所”行业造成无法通过消防验收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租人承担。3.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人承担。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略)1.首次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每三个月(略)一次,先(略)后使用。(租金自中标第二年开始开始每年递增3%,租赁期满后,中标方履约情况良好的可以续签三年。续签合同的租金需要重新评估,不得低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最后一年租金标准。如省市区出台关于经营性门面房出租的最新政策,则按最新政策执行)2.履约保证金标准为首年六个月租金费用总额(以实际中标价为准),与首期租金一并(略),履约保证金不计息。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略)累计未满(略)的;(2)开标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略)累计未满(略)的;(3)开标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略)累计未满(略)的;(4)开标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略)累计未满(略)的。2.凡是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得成为本项目成交人,以中(略)(***询结果为准。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三、承租条件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略)踏勘出租标的,就承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略)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略)踏(略)刘工电话(略)-(略))2.本次房屋出租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略)成交租金。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额外服务,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3.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用途及《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4.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略)租、出借租赁房屋。如该房屋部(略)或(略)体由承租人之外的第三方经营、使用,承租人须联合该经营方向委托方提供书面承诺,该经营方对房屋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责任及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合同签订前,承租人须提供商铺装修及开业计划作为合同附件;租赁期内,(略)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略)的(略)体管理,符合文明创建要求;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6.承租人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略)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承租人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略)和公摊部(略)(公摊部(略)包括路灯、景观灯、楼梯灯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水(略)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7.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改造、装修、装潢时,改造、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如因承租人装修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且改造、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租赁房屋的改造、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原因导致的维修费用除外)由承租人自行承担。8.承租人确保装修、装潢方案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承租人完成装修、装潢后,如不能通过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责任由承租人承担。9.在合同履行期内,承租人应确保该房屋经营业态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生产规定,不符合的需无条件进行(略)改,并按照消防等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安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承租人应做好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防火、(略)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承租人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及时(略)改直至符合要求。(略).承租人需按行业主管部门及委托方的统一要求安装门头招牌,安装前需将门头方案报委托方审核,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承租人自行予以撤除。(略)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承租人在获得委托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承租人的经营行为不得影响相邻承租方的正常经营和相邻权,承租人使用房屋期间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略).承租人违反上述第(四)、(五)、(七)、(九)、(十)、(十一)项约定,视同承租人违约,每发生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作为承租人(略)的(略)将立即下发书面通知限期立即(略)改,如承租人拒绝(略)改或限期未(略)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完成(略)改,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承租人拒不(略)改逾期(略)日(含)的,视同承租人严重违约,委托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不予(略)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改造费用。(略).租赁期内如承租人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发书面(略)改通知后仍不予(略)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或人身损失的,视为承租人严重违约,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承租人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委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承租人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略)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不予返还承租人履约保证金,如造成委托方损失或法律纠纷,承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略).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延期或减免房屋租金、履约保证金、水电费等费用,否则视同承租(略)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承租人缴齐拖欠的租金等费用,由此导致相关损失及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承租人拒不缴齐拖欠的租金等费用逾期(略)日(含)的,委托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不予(略)承租人任何装修补偿费用。(略).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略)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略).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委托方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承租人应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交还房屋。承租人逾期不交,委托方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同时承租人需每天按中标合同日使用费标准的2倍(略)房屋使用费;逾期超过(略)日(不含)不交的,委托方将有权邀请公证部门自行予以清空该房屋并对房屋中的物品自行处置,无需向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或通过法律手段收回该房屋。(略).承租人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房屋,承租人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略)签订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合同,并缴齐履约保证金及首次租金等费用,委托方于收到承租人交付的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略)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现状交付给承租人;若因委托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若因承租人原因推迟交房,则租赁终止时间不予以等长时段顺延。《租赁房屋(略)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按手印)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承租方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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