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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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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商业服务   湖北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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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3-12-26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略)年(略)月(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发布 根据(略)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略)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略)年7月(略)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略)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略)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略)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二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略)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略)规划继续执行。第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略)农业、(略)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略)开发边界。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略)和规(略)、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略),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第四条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三)土地条件。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略)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略)方可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公布(略)域的土地调查成果。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略)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五年重新评定一(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略),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略)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八条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略)和(略)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略)和(略)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略)、(略)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略)、(略)、(略)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略)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略)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略)、(略)需要易地开垦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略)、(略)、(略)规定(略)批准。第十条 (略)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略)农业、(略)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略)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略)应当(略)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略)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略)治、改造。土地(略)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略)理。第(略)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略)、(略)、(略)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略)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略)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第十二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略)对(略)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略)域耕地保护的第(略)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略)解下达,落实到具(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略)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略)建设、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等,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略)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略)低效用地再开发,落实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第(略)自然资(略)确定的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时序、地(略)站上向社会公布,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等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略)进行交易,并纳入统(略)体系。除依法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第十九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第二十一条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略)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 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略)、(略)、(略)的规定(略)。第二节 农用地转用第二十三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略)和(略)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略)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略)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建设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农用地转用(略)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略)和(略)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略)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略):(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略)提出(略)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略)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略)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三)农用地转用(略)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略)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略)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略)期申请建设用地,(略)期(略)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用地范围确需调(略)的,应当依法(略)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涉及征收土地的,还应当依法(略)征收土地手续。第三节 土地征收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略)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略))(略)、(略)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略)不予补偿。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略)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略)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略)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第二(略)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第二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略)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略))(略)、(略)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略)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略)等内容。多数被征(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略)应当组织听证。第二(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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