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现(略)张家碥至(略)建设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基本情况
(一)拟征地用途。(略)张家碥至(略)建设项目用地。
(二)土地位置。(略)4组,(略)4组;(略)齐(略)1组,双(略)5组(详见位置示意图)。
(三)拟征地面积。2.(略)公顷。
(四)拟征地现状。非基本农田耕地0.(略)公顷,其他农用地1.(略)公顷,建设用地0.(略)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略)关于(略)(州)征收(略)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略)关于公布(略)征收(略)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恩府函(略)关于补充公布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它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恩府函〔(略)〕(略)号)有关规定,予以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通过转账方式(略)给被(略)集体组织,按有关规定使用。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待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获得批复后,青苗和地上(略)关于(略)(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略)〕(略)号)执行,并直接(略)给所有者。
(三)农业人口安置。待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获得批复后,本次征收土地(略)居民的(略)名农业人口(其中:劳动力人口(略)名)依法(略)居民(略)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照《(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略)财政厅 (略)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略)〕(略)号)、《(略)人力资源和(略) 巴(略) (略)自然资(略)关于贯彻落实〈(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巴人社办发〔(略)〕(略)号)执行。
(四)住房安置。待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获得批复后,此次征地涉及(略)办公厅〈(略)国土资源厅关于调(略)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略)〕(略)号)执行。
三、(略)补偿登记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巴中(略)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二)凡从土地现状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抢栽、抢挖及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变更、异动等情况一律不予补偿。
(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略)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享有的权益,其补偿事项以实施补偿登记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四、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征收土地(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略)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当事人对本安置补偿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认为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向居委会提出,由居委会汇总,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略)自然资源(略)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三)(略)自然资源(略)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解释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查询、解释、举报电话:(略)-(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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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年5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