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州区河道边公路堆放的连砂石料(未经加工(略)离出砂和石料)一批
标的系开州区河道边公路堆放的连砂石料一批,据评估报告载:本批连砂石料属于清淤形成,部(略)已运到河道岸边公路边上,部(略)在浅水中,需使用有关挖、运砂石工具方可获取,尚未进行加工(略)离出砂、石,总量约(略)吨((略)立方米)。标的评估值(略).8(略),拟按现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略).8(略)协议或竞价(略)体转让。
特别告知:
一、本项目挂牌期自(略)年6月6日起至(略)年6月(略)日止,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略)(工作时间)或(略)(详见(略)操作指南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实际数量与评估报告记载的数量可能存在差异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并书面承诺自行承担标的瑕疵和政策了解等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完全了解本次交易及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在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相关政策规定、标的现状、瑕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否则视为违约。
六、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略)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同时须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2.1(略)履约保证金,若受让方在合同期间无违规违法以及违反合同行为,未对转让方的利益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在验收通过后(略)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受让方。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七、本次交易所涉及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若协议成交,按成交价的2%收取;若竞价成交,按成交价的5%收取。
八、受让方结清价款、履约保证金和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赴标的所在(略)与转让方进行移交。受让方从(略)相关移交手续之日起(略)天内按照转让方管理要求在指定区域挖、运。逾期仍未完成挖、运的,转让方有权将剩余标的没收后重新处置,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因挖、运、保管等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环保责任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九、受让方在挖、运连砂石料过程中须(略)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本次转让的数量进行挖、运,不得超量。标的挖、运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料不得乱堆乱放,否则将按照《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追究责任并根据合同约定扣除履约保证金。
十、本次转让底价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受让方须另行向转让方(略)转让标的的税金。税金根据交易标的物及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纳税证明。
十一、标的资料仅供参考,若标的现状与资料记载有出入,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略)。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二、项目的备查资料:《参考价值评估报告》。
(略)联系人及电话:吴老师 (略)-(略) (节假日除外)
(略)地址:(略)pan>
标的查勘联系人及电话:刘老师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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