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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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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机械电子电器,市政房地产建筑   湖北   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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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略)年1月(略)日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予以公布,自(略)年2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章海上安全保卫第四章海上行政执法第五章海上犯罪侦查第六章警械和武器使用第七章保障和协作第八章国际合作第九章监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海警机构履行职责,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部队即海警机构,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海警机构包括(略)及(略)、(略)、(略)、海警工作站。第三条海警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下简称我国管辖海域)及其上空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海上维权执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依法管理、综合治理、规范高效、公正文明的原则。第五条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开展海上安全保卫,维护海上治安秩序,打击海上走私、偷渡,在职责范围内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生产作业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制止和惩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第六条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拒绝和阻碍。第七条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崇尚荣誉,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严格执法,清正廉洁。第八条国家建立(略)海统筹、(略)工合作、科学高效的海上维权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国务(略)、军队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应当相互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第九条对在海上维权执法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十条国家在沿海地区按照行政区划和任务区域编设(略)、(略)、(略)和海警工作站,(略)别负责所管辖区域的有关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导所属海警机构开展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第十一条海警机构管辖区域应当根据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的需要合理划定和调(略),可以不受行政区划限制。海警机构管辖区域的划定和调(略)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机关。第十二条海警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在我国管辖海域开展巡航、警戒,值守重点岛礁,管护海上界线,预防、制止、排除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的行为;(二)对海上重要目标和重大活动实施安全保卫,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重点岛礁以及专属经济区和大(略)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安全;(三)实施海上治安管理,查处海上违反治安管理、入境出境管理的行为,防范和处置海上恐怖活动,维护海上治安秩序;(四)对海上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或者货物、物品、人员进行检查,查处海上走私违法行为;(五)在职责范围内对海域使用、海岛保护以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海底电(光)缆和管道铺设与保护、海洋调查测量、海洋基础测绘、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六)在职责范围(略)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自然保护地海岸线向海一侧保护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权限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七)(略)禁渔区线外侧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渔业生产作业、海洋野生动物保护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海上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和渔业生产纠纷;(八)预防、制止和侦查海上犯罪活动;(九)按照国家有关职责(略)工,处置海上突发事件;(十)依照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区域承担相关执法任务;(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海警机构与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渔业渔政、海关等主管部门的职责(略)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海警机构接到因海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紧急求助,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和救助。第十四条中央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海上维权执法工作实行业务指导。第十五条(略)及(略)按照国家有关规(略)海上执法队(略)开展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开发、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等相关执法工作。根据海上维权执法工作需要,(略)及(略)可以(略)海上执法队(略)的船舶、人员参与海上重大维权执法行动。第三章海上安全保卫第十六条为维护海上安全和秩序,海警机构有权依法对在我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船舶进行识别查证,判明船舶的基本信息及其航行、作业的基本情况。对有违法嫌疑的外国船舶,海警机构有权采取跟踪监视等措施。第十七条对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及其以内海域的外国船舶,海警机构有权责令其立即离开,或者采取扣留、强制驱离、强制拖离等措施。第十八条海警机构执行海上安全保卫任务,可以对在我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依法登临、检查。海警机构登临、检查船舶,应当通过明确的指令要求被检查船舶停船接受检查。被检查船舶应当按照指令停船接受检查,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拒不配合检查的,海警机构可以强制检查;(略)逃跑的,海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拦截、紧追。海警机构检查船舶,有权依法查验船舶和生产作业许可有关的证书、资料以及人员身份信息,检查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对有关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外国船舶登临、检查、拦截、紧追,遵守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海警机构因处置海上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船舶停止航行、作业;(二)责令船舶改变航线或者驶向指定地点;(三)责令船舶上的人员下船,或者限制、禁止人员上船、下船;(四)责令船舶卸载货物,或者限制、禁止船舶卸载货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条未经我国主管机关批准,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和岛礁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布设各类固定或者浮动装置的,海警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拆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海警机构有权予以制止或者强制拆除。第二十一条对外国军用船(略)船舶在我国管辖海域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海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警戒和管制措施予以制止,责令其立即离开相关海域;对拒不离开并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威胁的,海警机构有权采取强制驱离、强制拖离等措施。第二十二条国家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在海上正在受到外国组织和个人的不法侵害或者面临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时,海警机构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包括使用武器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制止侵害、排除危险。第四章海上行政执法第二十三条海警机构对违反海上治安、海关、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实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在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海警机构依照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海上生产作业(略)进行监督检查。海警机构因调查海上违法行为的需要,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海警机构为维护海上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或者继续盘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海警机构因开展行政执法需要登临、检查、拦截、紧追相关船舶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略)以上海警机构可以在我国管辖海域划定海上临时警戒区,限制或者禁止船舶、人员通行、停留:(一)执行海上安全保卫任务需要的;(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需要的;(三)处置海上突发事件需要的;(四)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需要的;(五)其他需要划定海上临时警戒区的情形。划定海上临时警戒区,应当明确海上临时警戒区的区域范围、警戒期限、管理措施等事项并予以公告。其中,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在划定前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涉及军事用海或者可能影响海上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的,应当依法征得军队有关部门的同意。对于不需要继续限制或者禁止船舶、人员通行、停留的,海警机构应当及时解除警戒,并予公告。第二十六条对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船舶,海警机构可以责令其暂停航行、作业,在指定地点停泊或者禁止其离港。必要时,海警机构可以将嫌疑船舶押解至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第二十七条国际组织、外国组织和个人的船舶经我国主管机关批准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生产作业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勘查开发、海洋科学研究、海底电(光)缆和管道铺设等活动的,海警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监管,可以派出执法人员随船监管。第二十八条为预防、制止和惩治在我国(略)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海警机构有权在毗连区行使管制权,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九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海警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一)对个人处五百(略)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五千(略)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二)罚款处罚决定不在海上当场作出,事后难以处罚的。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报所属海警机构备案。第三十条对不适用当场处罚,但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海上行政案件,海警机构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后,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等措施快速(略)。对符合快速(略)条件的海上行政案件,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警机构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对快速(略)的海上行政案件,海警机构应当在当事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一条海上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快速(略):(一)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二)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可能涉嫌犯罪的;(五)其他不宜快速(略)的。第三十二条海警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执法人员应当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在海上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抵岸后及时补办批准手续;因不可抗力无法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海警机构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警机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略)之三加处罚款;(二)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变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本法和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海警机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事(略)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各级海警机构对海上行政案件的管辖(略)工,由(略)规定。海警机构与其他机关对海上行政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海警机构与其他机关按照有利于案件调查处理的原则进行协商。第三十五条海警机构(略)海上行政案件时,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海上实施将物品倒入海中等故意毁灭证据的行为,给海警机构举证造成困难的,可以结合其他证据,推定有关违法事实成立,但是当事人有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三十六条海警机构开展巡航、警戒、拦截、紧追等海上执法工作,使用标示有专用标志的执法船舶、航空器的,即为表明身份。海警机构在进行行政执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第三十七条海警机构开展海上行政执法的程序,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五章海上犯罪侦查第三十八条海警机构(略)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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