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略)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结(略)印发的《(略)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略)全面梳理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牵头事项,现予公布如下:
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按职责(略)工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助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3.(略)发展改革委建立(略)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4.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并落实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事故。
5.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纳入突发事(略)和有关部门完善突发生态环境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协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协调有关单位开展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监督管理。
7.按照职责权限,加强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8.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
9.配合环保部门对合法保留煤矿原煤开采、(略)内原煤堆放、(略)内煤炭运输环节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对煤炭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纠纷、历史遗留环境问题的(略)治和生态修复工作。负责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指导协调煤层气开发利用,淘汰落后煤炭产能
(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