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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案接管公告((略))峻深鑫破管字第(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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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略)根据国(略)东侨经济开(略)破产清算一案;同日(略)担任宁德峻(略)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现管理人向你们公告送达接管通知、法律责任告知书及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具体事项如下:
一、接管通知和接管范围
现管理人通知你们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 向管理人移交/交付所有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有电子版资料,请(略)至管理人联系人(略)。以下为交接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列示的内容):
1.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2.债务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开户许可证、印章备案证明、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3.债务人的房屋、构筑物、土地等不动产和车辆、生产经营设备、电子设备等动产,以及(略)、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属证书;
4.债务人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纳税申报表、与税务机关的往来文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事项备案回执等)、完税凭证等税务资料;
5.债务人的银行账户资料、U盾、密码器等银行账户资料;
6.债务人的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用工手续等人事档案;
7.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案件等的文书材料;
8.债务人的银行本票、支票、股票、证券、提货单、运货单等有价证券;
9.债务人的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
(略).债务人的对外投资情况的资料;
(略).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可撤销行为、个别清偿行为的资料;
(略). 债务人的批准设立文件、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略).债务人有(略)支机构的,(略)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略).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及由他人占有或管理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将一并接管;
(略).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略)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略).债务人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
(略).债务人的其他资料。
二、法律责任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债务人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如下: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略)、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略)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略)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3.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略)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略)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略)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4.债务人(略)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略)情况和社会保(略)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略)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5.债务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或无效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略)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7.债务人应当根据管理人的通知及时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略)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略)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情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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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略)年(略)第四法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通信地址:(略)6(略)2梯(略)室;联系人:(略)丽珍,联系电话:(略)、(略)特此通知。
<(略)管理人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