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通知和法律责任告知书
资产的个人/单位:
(略)年(略)月(略)日,根据余强(下称“福州中院”)裁定受理(下称“”)(略)(下称“”)审理该案,并随机指定北京观韬(略)担任管理人。(略)年(略)月(略)出具决定书,指令北京观韬(略)履行管理人各项职责。
一、通知贵方自收到本通知之日(略)相关资产资料:
1.印章。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专用章及其他各类专用章、各部门印章(董事会、监事会、人(略)等)。
2.营业(略)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报关证、贷款证、企业信用等级')" rel="nofollow" style="color:#4577DC;">信用等级证书等。
3.会计凭证、账册、票据等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库存账册、固定资产账册、现金日记账、会计凭证、银行账户等资料、库存现金等。
4.人事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用工手续、劳动保险、员工联系方式等。
5.财产凭证、交易凭证等文书资料。包(略)章程、股东协议、出资证明、各种会议记录、土地使用证、商标权利证书、专利证书等各种权利证书。
6.
7.固定资产资产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办公设施设备、运输工具等。
8.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履行进度情况说明等。
9.(略)债权人名称、债务类别、债务范围/金额、债权人联系方式等情况编制债务清册。
(略).诉讼、仲裁案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案件卷宗、文书及其对应执行案件资料。
(略).其他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移交的资产资料。
贵方应制作移交清单,对移交物品进行逐一登记;接管时经管理人逐一核对登记后,双方签署交接清单。如怠于履行前述义务导致清算案件无法进行,相关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企业破产法》规定之相关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略)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略)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略)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略)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略)情况和社会保(略)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略)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略)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接管工作的时间安排
接管工作暂定于(略)(略)年(略)月(略)日至(略)(略)年(略)月(略)日期间开展。有关人员(略)资产的人员)应清理文件、编制清单在此期间,管理人将根据交接工作的要求与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沟通与协调(略);具备移交条件(略)后与(略)移交手续。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略)执行接管工作。特此通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