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以下申请单位予以公示。
(略)公司
地址:(略)-align: lef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略)px; line-height: 1.(略);"> 经(略)责任公司
经(略)服务
法定代表人姓名:(略)style="text-align: lef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略)px; line-height: 1.(略);"> 任何单位或个人自公示之日起(略)日内对公示对象存在以下问题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听证申请。提出听证申请的,须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公示时限:(略)年(略)月(略)日至(略)年(略)月(略)日((略)个工作日)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略)园周围(略)米(交通行走距离)范围内、幼儿园(略)米(交通行走距离)范围内和居民住宅(略)服务营业场所。
2(略)服务营业场所经(略)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略)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略)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略)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略)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略)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略)年内,其主要负(略)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电话:((略))(略)
地址:(略)1号大院5(略)5(略)
邮编:(略)
(略)文化广电(略)
(略)年(略)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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