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代码:(略)MA(略)*****。
法定代表人:(略)/p>
申请人尹(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略)年(略)月(略)日向本院执行部门提交了移送破产(略)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略)年(略)月(略)日作出((略))粤(略)执(略)号(略)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略)成立于(略)年(略)月(略)日,公司住所地位(略),法(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环境保(略)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略)施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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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管理;金属材料销售;生态资源监测;环保咨询服务;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用石加工;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建筑材料销售;建筑陶瓷制品加工制(略)机械与设备租赁。(略)资本为(略),股东为萧宇轩、郑中强。
本院依法向国土、银行、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并经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被申请人申报财产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略).(略)已被其他案件查封、一条洗沙机生产线设备因有案外人提起权属异议已作撤拍处理,该设备评估价值为(略),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截至(略)年(略)月(略)日,本院受理了以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合计4宗,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略)。
本院(略)的住所地位(略),位于本院管辖范围之内,且本案为“执转破”案件,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略)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略)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之规定,申请人尹贵珍向本院申请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本院存在多宗执行案件,同时根据本院执行部门的移送破产审查报告反映之情况,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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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尹(略)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