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略)年(略)月(略)(略)(略))苏(略)(略)破申(略)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中金母线(略)清算组对江苏中金母线制造“中金母线(略)”)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略)年(略)月(略)日以((略)(略))苏(略)(略)破(略)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苏中金母线制造“管理人”),并指定郭永林为管理人负责人。
中金母线<(略)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略)日内,向管理人(通讯地址(略)8(略)A座1(略)(略);联系人:郭律师 (略))申报债权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略)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略)配无权要求补充(略)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类案件诉讼费标准,并综合审查确认难易程度、逾期时间、逾期申报对于破产工作的影响等因素加以确定)。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中金母线<(略)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中金母线<(略)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苏中金母线制造(略)(略)年(略)月(略)日以书面形式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略)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略)明。上述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略)、委托代理人的(略)件或律师执业证;上述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略)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江苏中金母线(略)管理人
二○二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