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年(略)月(略)的申请,(略)中级人(略)(下称信德<(略)或债务人)破产重(略)一案。(略)作出((略))冀(略)破3号决定(略)管理人。
(略)年(略)月(略)日,根据管理人提议、(略)决定,唐山信德(略)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将《重(略)计划(草案)》付诸会议表决。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略)(略)、唐山(略)公司组成的投资联合体,(下称“北厂项目投资人”)与管理人就重(略)计划中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税务债权中含社保部(略)债权的清偿顺位问题。
税务机关申报社保债权的依据主要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社保费用由税务部门进行征收。从性质上来(略)析,欠付社保和欠付税款的性质不同。破产案件(略)实践中,社保费用因其数额的不确定性,税务机关有时不代为申报,而转为在职工安置时以实际发生为限一并解决,因本案税务机关申报债权时,将欠税情况与社保(略)性(略)无法准确反映欠缴社保情况,管理人也无(略)社保债权与税款债权的金额,故在债权确认表中一并评价为税务债权,对此可以扩大解释为理解为“税务机关申报的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外的社会保险,其性质上仍然属于职工债权。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妥善安置职工的(略)度出发,就税务机关所申报并认定的本案债权中纯欠缴社保费用的部(略),纳入职工债权一并清偿。实践中,将适用《重(略)计划(草案)》中关于职工债权的对应清偿方案予以进行。
二、就税款债权清偿主体的问题。
基于文义解释的方法,原文中“北厂项目负担”,也可说明为“由北厂项目投资人负责清偿。”“负担”一词,系从承担债务的(略)度来说明,“清偿”系从清偿债务的(略)度来说明,二者系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
同义于担保债权清偿方式中“替代物清偿”一项,其中“北厂项目”同义理解为“由北厂项目投资人负责清偿。”
三、其他
本文件,仅系对重(略)计划(草案)中容易导致相关方理解出现疑义的部(略),用法律界、学界通用的方法进行的解释说明,以便相关方更好的理解本《重(略)计划(草案)》,本文件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本《重(略)计划(草案)》所有主体的正当权益。
特此说明
(略)(略)
(略)
(略)年(略)月(略)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略)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