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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略))浙(略)破(略)号
(略)年(略)月(略)日,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王(略)(以下简称布鲁汀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于(略)年(略)管理人。本案适用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
(略)的债权人应在(略)年(略)月(略)日前向管理人(联系人:(略)律师,电话:(略)、(略),通讯地址:(略)3(略)层)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略)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略)配无权要求补充(略)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略)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略)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略)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略)、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略)、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略)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略)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略)的股东在破产受理日之前若尚未实缴(略)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略)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略)年(略)服务”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若会议召开方式发生变更,则由管理人在会前通知各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略)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略)、委托代理人的(略)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略)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略)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略)、委托代理人的(略)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略)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