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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当前位置:首页 > 招标信息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办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办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机械电子电器   四川   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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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5-11-06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办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办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儿童福利工作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孤儿成年后在基本生活、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促进其平稳融入(略)结合成都实际,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办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略)年(略)月(略)日(星期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通过信函方式请寄至:(略)级机关第(略)成(略)儿童福利处(邮政编码:(略)),并在信封上注明“儿童福利”字样。(略)成(略)年(略)月(略)日成(略)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办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略)((略))(略)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财政部门、人社部门、住建部门、团委、残联,(略)第一社会福利院、(略)第二社会福利院、(略)第三社会福利院、成(略)、(略)儿童福利院: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略)〕(略)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略)号)等文件要求,结(略)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公办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置对象公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且具有福利机构集体户籍年满(略)周岁的孤儿。二、安置方式公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且具有福利机构集体户籍的孤儿年满(略)周岁后,通过社会化安置、集中供养、集中供养转社会化安置方式进行安置。(一)社会化安置经鉴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一定劳动能力的孤儿年满(略)周岁后,纳入社会化安置。(二)集中供养不具备社会化安置条件的孤儿年满(略)周岁后,按以下三种方式集中供养: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转入公办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经诊断(略)收治条件且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略);未达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转入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参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进行保障。(三)集中供养转社会化安置集中供养的安置对象,所在机构应对其持续开展社会适应训练及就业辅导,经社会适应训练及就业辅导后,社会化安置主观意愿强烈的,参照社会化安置方式按公办社会福利机构与其解除供养关系当年安置标准进行社会化安置。三、安置流程(一)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鉴定安置前6个月内,完成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鉴定。(二)提出安置意见1.社会化安置。由安置对象本人于年满(略)周岁前1个月向其所在公办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公办福利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和司法鉴定结果,经机构决策会议审定后,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2.集中供养安置。对不具备社会化安置条件的对象,报儿童福利机构属地民政部门进行特困人员身份认定后,(略)级民政部门(略)配转入相应公办社会福利机构。3.集中供养转社会化安置。由安置对象本人于社会适应训练及就业辅导结束后,向其所在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根据本人申请,经机构决策会议审定后,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三)解除供养关系公办福利机构应在社会化安置对象退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或退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略)日内与其签订解除供养关系协议;对年满(略)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孤儿,在其毕业次月签订解除供养关系协议;年满(略)周岁参军入(略)的,在其入(略)前签订解除供养关系协议。解除供养关系协议应经公证机构公证。解除供养关系协议生效后公办福利机构应当协助社会化安置对象在(略)日内完成户籍迁移工作。(四)安置过渡期社会化安置对象过渡期自退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或退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次月起计算,为期(略)年。社会化安置对象在过渡期内因重病、意外伤害等情形造成劳动能力丧失、生活无法自理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条件及时纳入保障,不再进行社会化安置。机构供养孤儿参军入(略)的不设置过渡期。四、安置补助标准(一)过渡期生活补助。公办福利机构按照社会化安置当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化安置对象(略)生活补助。每月(略)日前将生活补助(略)到一卡通银行账户。过渡期内,公办福利机构按每人每年不超过(略)的标准为社会化安置对象(略)意外伤害保险。(二)购置生活用品补助。标准为2(略),完成户籍迁移后(略)日内一次性(略)至社会化安置对象一卡通银行账户。(三)安家补助。按社会化安置当(略)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年总额的2倍(略),在过渡期内,按季度(略)至社会化安置对象一卡通银行账户。以上补助不计入个人年收入。机构供养孤儿参军入(略)的,各项补助在解除供养关系时一次性(略)到一卡通银行账户。五、职责(略)工(一)(略)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公办福利机构提前做好社会化安置对象政策宣讲、就业技能培训、安置补助经费预算申报等工作,引导其树立自强自立意识,跟踪了解孤儿安置后的生活、就业、住房情况并建立工作台账;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就业、住房等保障政策。(略)级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安置地(略)域范围的社会化安置对象户籍迁入相关工作,配合(略)社会化安置相关事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就业、住房等方面给予孤儿帮扶支持。公办福利机构负责做好安置对象相关情况综合评定,安置所需的司法鉴定费、公证费、安置补助、参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的费用等预算申报,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协助完成户籍迁移,按“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档案信息动态管理,确保档案真实、完(略)、安全和有效利用。(二)教育部门负责按照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略)学生学费和生活费补助政策等相关规定,落实孤儿免费就读公办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免试免费就读公办(略)等政策;孤儿成(略)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三)公安部门负责孤儿成年后的户籍迁移工作,孤儿成年后或监护人有合法产权住房的,户籍可迁移至住房处;无合法稳定住房的,户籍可迁移至单位集体户或安置地公共集体户。(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执业活动;引导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定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五)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成年后安置所需的司法鉴定费、公证费、安置补助、参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的费用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民政部门的预算申请按年度拨付相关资金。(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社会化安置对象纳入就业和失业登记,(略)《就业创业证》,实施实名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凭证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就业扶持政策力度,鼓励和帮助社会化安置对象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就业,对难(略)场就业的社会化安置对象将其纳入专项就业援助,实施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七)住建部门负责将符合住房保障政策的社会化安置对象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通过(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和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予以保障。(八)共青团组织负责动员青年积极参与心理辅导类志愿服务,为引导社会化安置对象融入社会提供有效帮助。(九)残联组织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社会化安置对象(略)残疾人证;负责将社会化安置对象中的持证残疾人纳入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落实残疾人相关保障政策;对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社会化安置对象中的持证残疾人提供就业帮扶。本通知印发前,由儿童福利机构转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孤儿年满(略)周岁后,适用本通知。本通知自(略)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略)年。(略)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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