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选评估机构的公告
(略)裁定(略)、彭(略)公司、(略)公司四件强制(略)作出((略))宁(略)强清1号(略)、(略)古城(略)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为提高强制清算程序的效(略)的资产与财务状况,充(略)保护债(略)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略)关于清算组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略)的实际情况,拟通过公开选聘方式遴(略)强制清算案提供评估服务。
一、评估工作范围
(一)评估对象:应当纳(略)合法拥有的全部财产及财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存货、固定资(略)、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不动产的装饰装修、办公用品、车辆、无形资产以及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必须评估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益等。
(二)评估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粮食购销等四公司的财产及财产权益评估;
2.(略)名下财产及财产权益评估;
3.粮食购销等四公司偿债能力(略)析和投资预测(略)析;
4.清算组认(略)在上述范围内的评估;
5、其他需要出具的报告、说明(如有)。
二、选聘条件
1.参选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评估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具备执业资格;
2.参选机构及其拟指派人员近(略)年内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3.参选机构需有较丰富的(略)或参与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的经验;
4.参选机构应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
5.参选机构不得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本案评估机(略)不存在利害关系。参选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职责的,不得或不宜参选: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略)受理强制清算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略)受理强制清算前三年内曾经系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略)受理强制清算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⑤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行(略)列入失信人名单;
⑥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6.参选机构应独立完成评估工作,不得将评估工作再委托。具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评估业务进行全面重点评估。评估中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评估机构应及时向清算组书面说明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
三、参与方需提交的资料
1.参选机构的简介,包括但不限于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拟派驻评估师名单及简历等;
2.报价单,报价口径为费率(或费率下降幅度)。该报价包含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含增值税、其他附加税等杂项支出及交通差旅费用等);
3.工作方案,包括总体工作计划、人员安排和工作时间等;
4.业绩清单及重点情况介绍(包括近三年的有关破产重(略)、破产清算、和解、强制清算方面的评估业绩);
5.参选机构出具书面承诺书,认可本(略)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应当回避事由、提交竞标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勤勉尽职、无重大违法记录、在清算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评估工作;
6.参选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内容。
四、(略)时间及地点
1.(略)截止时间:(略)时间截止(略)年(略)月(略)日上午(略)时;
2.(略)地址:(略)1号(略);联系人:(略):(略)
(略)清算组
(略)清算组
(略)清算组
(略)清算组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