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略)裁定(略)、彭(略)公司、(略)公司四件强制(略)作出((略))宁(略)强清1号(略)、(略)古城(略)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为提高强制清算程序的效(略)的资产与财务状况,充(略)保护债(略)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略)关于管理人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略)的实际情况,拟通过公开选聘方式遴(略)强制清算案提供审计服务。
一、审计工作范围
1.对粮食购销等四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梳理截至(略)年(略)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以及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完善债权债务清册;
(2)全面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时、准确地调(略)账目报表;
(3)(略)现有财(略)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工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协助制定清算方案;
(5)协助清算组审查债权,编制债权表;
(6)应人民法院和清算组要求列席清算会议(略)和债权人询问;
(7)根据人民法院和清算组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报税等其他专业服务;
(8)(略)成立(略)成立以来是否具有以下情形:
①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虚(略)董事、监事、高管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被审计单位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被审计单位,及其他债权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董(略)获取非正常收入(略)与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是否混同发表意见;
(略)是否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清算组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⑧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审计服务。
2.对清算期间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并出具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审计报告;
3.(略)(费用在本次报价中包含)。
三、选聘条件
1.参选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具备执业资格;
2.参选机构及其拟指派人员近(略)年内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3.参选机构需有较丰富的(略)或参与清算、破产案件的经验;
4.参选机构应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
5.参选机构不得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本案审计机(略)不存在利害关系。参选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职责的,清算组应当明确其不能参选: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略)受理清算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略)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⑤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行(略)列入失信人名单;
⑥ 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6.参选机构应独立完成审计工作,不得将审计工作再委托。
四、参与方需提交的资料
1.参选机构的简介,包括但不限于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略)明书、拟派驻会计师名单等;
2.报价单,报价口径为包干价(币种:人民币),即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含增值税及其他附加税等杂项支出、交通差旅费用);
3.工作方案,包括总体工作计划、人员安排和工作时间等;
4.业绩清单及重点情况介绍(包括近三年的有关破产重(略)、和解、强制清算方面的审计业绩);
5.参选机构认可本(略)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应当回避事由、提交的竞标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勤勉尽职、无重大违法记录、在清算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计工作的书面承诺书;
6.参选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内容。
五、费用预算
本次审计费用不得高于《宁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指南》(宁会协〔(略)〕3号)。
相关申报机构可以按照资产比例、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比例或其他比例,按比例申报或按照一口价进行申报。
六、特别说明事项
1、本项目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因对审计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略)或审计报告过期后清算组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审计报告的或案件转为破产清算案件需补充出具新的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2.审计费用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优先予以清偿。
3.参与本次选聘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各审计机构自行承担。
4本招募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清算组。
5.参选审计机构(略)名册。
七、(略)时间及地点
1.(略)截止时间:(略)时间截止(略)年(略)月(略)日上午(略)时;
2.(略)地址:(略)1号(略);联系人:(略):(略)
(略)清算组
(略)清算组
(略)清算组
(略)清算组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