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略)年玉米(略)项目答疑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略)n>
现将对“(略)年玉米(略)项目”(项目编号:(略))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发布如下:
一、现对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节专用条款部(略)第(略)条其他”,增加内容如下:
(6)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略)的时间要求:驻场时间每月不少于(略)天,每天在岗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7)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开工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略)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开施工(略)的,须缴纳每人每天每次(略)违约金;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略)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开施工(略)的,须缴纳每人每天每次(略)违约金。承包人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发包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略)改通知。如仍未及时(略)改,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停工(略)改、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还将(略)款项,扣留任(略)进度款项补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损失,并就此向承包人索赔。
(9)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略),并(略)(略)的违约金,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变更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略)项目负责人变更行为管理的通知》(滁公管〔(略)〕1号)规定,需经发包人以及公管、住建部门同意。(注:项目技术负责人变更需经发包人同意)。
因下列原因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须缴纳(略)/人·次违约金:①患重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略)进行管理的;②离职的(除退休造成的);③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略)管理工作的;④无能力履行合同责任义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责令更换的。
((略))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方项目经理不满足岗位管理水平及技术水平等原因要求时,发包人和监理人可要求承包方更换,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并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同时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略)违约金/人·次。如承包人拒不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场并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补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注: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同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略))承包人人员
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略)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略)日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略)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投标时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略)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项目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施工(略)管理人员应当为承包人缴纳社保人员 。
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或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管理人员,承包人应予以执行。对未按投标文件配备或经考核不合格要求更换人员的,承包人(略)日内必须(略)改调(略)到位。否则,对于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按照(略)/人·天的违约金进行处罚,对于施工(略)其他管理人员按照(略)/人·天的违约金进行处罚。(略)日内未(略)改调(略)到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人员进行处罚 。
3)承包人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略)的批准要求:需离开时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后方可离开。
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略),并(略)5(略)/人的违约金,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略)人员作出更好的调(略)。所有管理人员变更的,须提前(略)天将更换材料(含变更后人员的劳动合同、更换前连续三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企业任命文件等)报发包人审批确认,经发包人同意后,可更换为同等及以上资质人员
((略))承包人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略)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开施工(略)的,需缴纳每人每次(略)违约金。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均不变。
本次答疑澄清公告不影响投标文件制作,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略),与招标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答疑澄清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最新的答疑澄清公告为准。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名称:(略)((略))
地址:(略)span>
联系人:(略)span>
联系方式:(略)
招(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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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略)一鸣、卜旭东
联系方式:(略)、(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