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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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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业务层面涉及政府采购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科技文教旅游   新疆   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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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5-11-06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业务层面涉及政府采购。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略)购(略)年(略)月(略)日,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略)采购内容。内容:(二)业务层面内部控(略)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合同等各类经济活动,以及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业务特点设置的相关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制度、流程的建立与实施情况;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的通知财会〔(略)〕(略)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略)、(略)、(略)、计(略)),新疆生产建设(略),财政部(略),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在服务财政科学管理、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财政部(略)年(略)月(略)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促进内部控制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各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本(略)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各单位是指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含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第四条内部控制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贯穿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各个环节,涵盖各类经济活动、相关业务活动和内部权力运行,综合反映部门和单位的内部控制水平。(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及高风险领域,特别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以及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等为依据,结合部门和单位实际情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客观公正地评价内部控制水平。(四)可操作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评价指标应当简单易行、务实管用,切实降低基层单位负担。(五)持续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实施评价、问题(略)改、结果应用、持续优化的管理闭环,不断提升单位内部控制水平。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制度办法,发布年度部门和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基本指标(略)各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各部门应当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在基本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细化形成本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实施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同时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略)体情况进行评价。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要求和主管部门制定的内部控制评价指标,结合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实际情况,可补充本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指标,明确相关机构或岗位的职责权限,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行政事业单位是内部控制评价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完(略)性负责。第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等,在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确保评价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第九条鼓励各部门、各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必要时可借助外部专家力量参与相关工作。第二章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第十条各单位应当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或指定其他部门、岗位,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单位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岗位)应当与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岗位)相互(略)离。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在年度终了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安排部署评价工作,制定评价工作方案或根据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制定的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后实施。第十三条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组织层面内部控制情况。包括议事决策机制、规范权力运行情况、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设置及运行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情(略)建立与实施情况,以及其他补充情况;(二)业务层面内部控(略)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合同等各类经济活动,以及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业务特点设置的相关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制度、流程的建立与实施情况;(三)内部监督情况。包括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控制有关要求和本单位职能职责、业务特点,综合运用询问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重新执行、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略)析等方法,充(略)收集有效证据,对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全面客观评价。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根据细化后的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评价内容,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打(略),形成单位内部控制(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内部控制相关表彰、批评等奖惩情况可作为调(略)评价得(略)的参考。第十六条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结果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划(略)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略)(含)至(略)为“优”、(略)(含)至(略)为“良”、(略)(含)至(略)为“中”、(略)以下为“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认定应当符合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实际情况。在内部控制评价基准年度内,单位被认定为存在与内部控制相关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根据违法违纪程度下调档次,且最终结果不得高于“中”。第十七条评价工作应当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全过程,包括评价方法、各项评价指标的内容、得(略)情况、扣(略)原因、评价结果及其认定依据、评价人员等。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控制评价得(略)和评价结果等材料,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复核,同时提供能够准确反映各项评价指标得(略)情况的证明材料。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评价程序和方法、评价依据、评价得(略)情况、评价结果、发现的问题及(略)改情况等内容。第十九条各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根据日常管理与监督中掌握的情况和本级及所属单位提供的内部控制评价相关材料,(略)级组织实施对本级及所属单位编制的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或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复核工作。各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复核发现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得(略)存在偏差的,应当调(略)内部控制评价得(略),明确最终评价结果档次,形成内部控制评价复核意见,并及时向单位反馈。复核意见包括自评得(略)、部门复核调(略)得(略)及调(略)原因、最终得(略)和评价结果、发现的问题及(略)改时限等。单位收到复核意见书后,根据复核发现问题补充(略)改措施。经各级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复核调(略)后的得(略),为该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最终得(略)。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在报送年度内部控制报告时,一并报送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复核意见书。第三章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应当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或指定其他部门、岗位)负责组织实施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略)体情况的评价工作。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岗位)应当与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岗位)相互(略)离。第二十二条年度终了,各部门应当在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基础上,参考本办法第二章的评价程序和评价方法,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略)体情况开展评价,评价内容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组织层面内部控制、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内部监督等方面的(略)体情况;(二)部门层面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情况,以及对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指导与监督情况;(三)部门根据履职范围和行业特点,自行制定的其他(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内部控制相关表彰、批评等奖惩情况可作为调(略)部门评价得(略)的参考。第二十三条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评价得(略)、评价结果等材料,形成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部门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评价程序和方法、评价依据、评价得(略)情况、评价结果、发现的问题及(略)改情况等内容。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应当在报送年度部门内部控制汇总报告时,一并报送年度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第二十五条有所属单位的各级单位应当在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基础上,按照部门评价的内容、程序、方法等,编制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第二十六条无所属单位的部门无需开展部门内部控制评价,仅开展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第四章财政部门内部控(略)财政部门应(略)部门,对其内部控制评价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部门高质量完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对于新设立的部门应(略)财政部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监督,确有必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相关辅(略)财政部门应当在获取各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和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各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略)体情况开展监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反映的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组织层面内部控制、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内部监督等方面情况;(二)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和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用(略)财政部门其他内部控制有关要求(略)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查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资料、(略)核查等方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并向有关部门反馈结果。如结果与内部控制评价结果不一致,可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说明并根据实际情况调(略)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第三十条单位应当客观、准确开展内部控制评价,不得提供虚假评价资料;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相关人员编制虚假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得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于违反规定、提供虚假评价资料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第五章评价结果应用第三十二条针对内部控制评价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各单位应当认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略)改措施,明确(略)改时限,建立问题(略)改台账,及时进行(略)改,进一步完(略)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当跟踪有关单位的(略)改情况,督促其按要求完成(略)改工作。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略)析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改进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的依据,作为年度考核、监督问责、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鼓励将评价结果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内部公开,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内部控制评价与财会监督、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等工作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提高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用的效率和效果。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略)、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三(略)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同级(略)((略))等基层单位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的周期,或缩小评价范围,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略)年(略)月(略)日起施行。(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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