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略)-(略))的有关规定,因使用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设备已不在原址(略),未依法(略)特种设备注销手续,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略)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略)台特种设备予以公告注销或者停用(详见附件)。现将名单予以公布。相关单位如重新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应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重新(略)使用登记手续。
上述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有异议,可(略)场(略)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注销(停用)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略)场(略)公告注销(停用)特种设备清单((略)年第五批)
(略)场(略)
(略)年(略)月(略)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略)span> 联系电话:(略)-(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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