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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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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目录公示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陕西   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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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5-11-06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目录公示。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略)场(略)行政检查事项目录公示发布时间:(略)-(略)-(略):(略):(略)来源:(略)场(略)索引号(略)x(略)-(略)发布日期(略)-(略)-(略)发布(略)场(略)内容概述发布时间:(略)-(略)-(略):(略):(略)场(略)行政检查事项目录序号事项名称事项依据检查标准年度检查频次是否涉企检查事项1对涉嫌侵犯(略)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略)年修正)第六十一条对侵犯(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略)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略)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略)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略)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略)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1.制定方案: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等内容,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2.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3.处置移送:下发(略)改通知书,责令改正。涉及其他处罚,移交办案机构。4.事后监管:建立执法档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6.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2次是2对涉嫌广告违法行为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略)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略)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略)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略)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1.制定方案: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等内容,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2.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3.处置移送:下发(略)改通知书,责令改正。涉及其他处罚,移交办案机构。4.事后监管:建立执法档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6.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2次是3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略)年修正)第六十九条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略)检查;(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1.制定方案: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等内容,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2.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3.处置移送:下发(略)改通知书,责令改正。涉及其他处罚,移交办案机构。4.事后监管:建立执法档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6.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2次是4对(略)违法行为的检查《中华人民共(略)法》(主席令第7号)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略)工(略)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略)可以根据(略)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略)的部门职责划(略)。1.制定方案: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等内容,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2.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3.处置移送:下发(略)改通知书,责令改正。涉及其他处罚,移交办案机构。4.事后监管:建立执法档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6.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2次是5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略)标准化条例》((略)年公布)第三十九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要求其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资料;(二)查阅、复制有关标准化活动的文件、合同、业务函电等资料,通过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三)进入有关场所和产品存放地进行检查;(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妨碍和干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1.制定方案: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等内容,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2.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3.处置移送:下发(略)改通知书,责令改正。涉及其他处罚,移交办案机构。4.事后监管:建立执法档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6.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2次是6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略)年修订)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略)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1.制定方案: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等内容,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2.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3.处置移送:下发(略)改通知书,责令改正。涉及其他处罚,移交办案机构。4.事后监管:建立执法档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6.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3次是7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主席令第(略)号)第七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略)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略)许可持有人的(略)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1.制定方案: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等内容,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2.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3.处置移送:下发(略)改通知书,责令改正。涉及其他处罚,移交办案机构。4.事后监管:建立执法档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6.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3次是8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略)年修订)第五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1.制定方案: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等内容,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2.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3.处置移送:下发(略)改通知书,责令改正。涉及其他处罚,移交办案机构。4.事后监管:建立执法档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6.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3次是9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略)年修订第六十九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略)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第七十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略)实施检查、抽取样品;(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略)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督检查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挠。1.制定方案: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等内容,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2.实施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3.处置移送:下发(略)改通知书,责令改正。涉及其他处罚,移交办案机构。4.事后监管:建立执法档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6.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3次是(略)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第四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略)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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