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
((略))沪(略)破(略)号
<(略)于(略)年(略)(以下简称“”)破产清算一案,并于(略)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略)(略)年(略)债权人应在(略)年(略)月(略)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现申报期限已届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现就补充申报债权相关事项安排公告如下:
一、补充申报债权工作安排
根据法律规定及管理人工作安排,债权申报期截止后仍需要补充申报债权的,申报人可于规定时间到管理人处补充申报债权,也可联系管理人邮寄补充申报材料。
补充申报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破产财产最后(略)配前的工作日。
补充申报地点:(略)(略)号(略)室
联系人:(略)pan>,联系电话:(略)、(略)
二、费用收取主体
补充申报人所(略)的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由管理人收取,管理人收取的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不纳入债务人的破产财产范围,不影响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和收取。
三、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补充申报人须在申报的同时向管理人(略)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1.不超过1(略)的,每件收取(略);
2.超过1(略)至(略)的部(略),按照2.5%收取;
3.超过(略)至(略)的部(略),按照2%收取;
4.超过(略)至(略)的部(略),按照1.5%收取;
5.超过(略)至(略)的部(略),按照1%收取;
6.超过(略)至(略)的部(略),按照0.9%收取;
7.超过(略)至(略)的部(略),按照0.8%收取;
8.超过(略)至(略)的部(略),按照0.7%收取;
9.超过(略)至(略)的部(略),按照0.6%收取;
(略).超过(略)的部(略),按照0.5%收取。
按照以上标准计算,费用不足(略)的,按照(略)收取;按照以上标准计算,费用超过3(略)的(含),按照3(略)收取。
特别说明:
1. 审查费用不受债权审查和确认结果影响,一旦缴纳不予退还。
2. 补充申报人应在申报债权的同时缴纳审查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的,视为未补充申报债权,管理人有权对其补充申报的债权不予审查和确认。
三、缴费方式
补充申报人应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将审查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略)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请联系管理人确认指定账户信息。
(注:缴费时请备注“+申报人名称”)
四、其他事项
1. 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 本公告内容如有变更,管理人将通过全国企业(略)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