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公告
((略))火炬破管字第(略)于(略)年(略)月(略)日作出((略))湘(略)破申(略)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略)(以下简称“火炬公司”、“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一案(略)作出((略))湘(略)破(略)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现管理人就债务人接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接(略)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及财产持有人等清算义务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略)全部财产、印章及账簿文书等资料,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略)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略)移交手续。
二、责任告知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略)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略)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略)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4.上述清算义务人如有拒不交接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略)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略)修正)》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妨害清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略)管理人
(略)年(略)月(略)日
管理人联系人:(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