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凭证、对账单、提货单、过磅单等;
(3)债权如有担保的,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物清单以及相关的抵、质押登记证明等;
(4)债权如涉及诉讼或仲裁,须提交诉讼、仲裁有关的法律文书(包括已审理完毕或正在审理过程中案件的起诉状、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保全裁定、生效判决书、裁(略)执行裁定、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
(5)相关公证文书、鉴定意见原件;
(6)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催款、催收通知等;
(7)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等及保证期间重新计算的原始材料;
(8)债权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5.根据管理人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确认书》,未如实填写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管理人的,所造成的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6.向管理人提交本条第4款、第5款所述的材料,请按照证据材料的形成时间先后排序并填写债权申报表。
五、特别注意事项
1.债权人邮寄申报的,若提交的为材料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中签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存于***处”并由经办人(略)捺印/债权人盖章后写下日期。在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邮寄申报的债权人必须提供原件给管理人进行核实,否则因此导致债权争议的后果由债权申报人自行承担。
3.债权得到确认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略)确定的临时债权额行使临时表决权。
4.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获得以及未来获得债务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清偿的,应及时告知管理人,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债权人另外对债务人负有其它债务的,应如实向管理人提供相关材料,管理人将依法清收。
六、未依法申报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1.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略)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略)配部(略),不再对其补充(略)配。补充申报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按照案件受理费的三(略)之一向管理人交纳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审查费用低于(略)的,按(略)进行收取,审查费用包括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的会议资料费、交通费等费用。
3.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申报债权的,在重(略)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略)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略)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七、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略)年(略)月(略)日上午9时(略)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召开时间及地点发生变动,管理人将及时另行通知(略)管理人
(略)年(略)月(略)日
附件:
1.债权申报表;
2.债权人送达方式及收款银行账号确认书;
3.(略);
4.债权计算清单;
5.法定代表人(略)明书;
6.诚信申报债权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