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项目以(略)体方式转让,不作(略)拆。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资产按现状转让,转让标的须由受让方进行清运、(略)报废手续。受让方必须严格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置工作。 2.本项目汽车的废旧动力电池处置,受让方必须交由符合《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的、具备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资质的合法机构进行处置。 ( 1)严禁受让方将汽车动力电池交由不符合相关规定资质的机构或个人进行处置。 ( 2)废旧动力电池处置完成后,受让方必须向转让方提供合法合规的处置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在国家相关部(略)上(略)关于汽车动力电池处置等查询资料或证明材料)。 4.本次转让标的因存在存放时间长、处于已闲置待报废状态、装卸转运等情况,可能存出现折损等,标的规格、品质等以(略)看样为准,标的资产以存放的现状进行转让、移交。受让方保证不以交易标的使用功能或配套设施缺失与瑕疵状况要求调(略)交易标的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 5.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可预约查阅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材料或在信息公告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联系预约看样(联系电话:(略))。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一旦(略)参与交易或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视作受让方对实际资产与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的差异无异议。受让方承诺对交易标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用途、结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拆卸、运输、处置等)及实际情况已作充(略)的了解,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已进行了独立的调查、(略)析和评估。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后,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其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交易合同或退回转让价款、索要赔偿。 6.交易标的的清运、报废处置等工作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受让方为完成本次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清理、装卸运输、车辆报废、人工、水电气等方面的费用支出均由受让方承担。回收物资所得收益全部归受让方所有。转让方对交易标的的质量、功能、价值、安全性能等不提供任何保证;受让方接收交易标的后其处置、使用等任何行为的所有后果、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无权因此向转让方提出任何要求。 7.在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和(略)交易款项之前,交易标的的所有权仍属转让方所有,受让方不得(略)交易标的的提取、拆运等有关手续,受让方也不得以未付款的交易标的设定抵押。 8. 交易标的按现状进行转让和移交,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不保证交易标的的质量、性能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一旦(略)申请参与交易,即视为认可交易标的之现状,并对自己的交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交易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及赔偿责任。 9.(1)本次标的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除转让方应付产权交易服务费外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2)转让交易价格为含税价格,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由转让方开具交易价款发票给受让方。(3)受让方知悉交易标的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知悉转让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可向受让方开具专用或普通增值税发票。 (略). 如受让方不按产权交易机构通知规定期限内签订交易合同或交纳交易服务费的,转让方有权收回转让标的,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且受让方参与交易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服务费后,余款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方再行公开交易的,若再行交易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受让方应当于再公开交易成交的 (略)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补足差额作为向转让方(略)的违约金。 (略).如受让方于签订交易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时间足额(略)交易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的,则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转让标的,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且受让方参与交易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服务费后,余款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方再行公开交易的,若再行交易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受让方应当于再公开交易成交的(略)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补足差额作为向转让方(略)的违约金。 (略).若因受让方违约致使交易合同解除或交易终止的,本次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受让方应缴的交易服务费不予以退回(受让方应缴交易服务费在其参与交易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服务费后,余款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 (略).其他未尽事项详见《资产交易合同》范本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略). 本次交易标的总度数: (略).(略)KWh 。挂牌价格 以单价 (略) (略) /KWh为挂牌价, 成交后,受让方向合同中指定账户(略)的成交价款(略) (略).(略)KWh ×成交单价。待转让方通知(略)交易标的移交手续。 1 5. 本次交易标的采用固定单价报价方式,最终成交价格不随物价水平以及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变化而调(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