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 州 (略) 西 湖 (略)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略))浙 (略) 破 (略) 号
本院于 (略) 年 7 月 (略)(以下简称腾隆缘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略) 年 8 月5 日指定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略)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略)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相关规定,本院决定本案适用破产简易审理流程。
<(略)债权人应在 (略) 年 9 月 8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邮寄地址:(略)8 号UD(略) A 栋 6 (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略)系电话:(略)-(略)/(略)),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略)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略)配无权要求补充(略)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略)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略)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略)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略)、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略)、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略)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略)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略)的债务(略)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略)的股东在破产受理日之前尚未实缴(略)资本的,应(略)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本院定于 (略) 年 9 月 (略) 日下午 (略):(略) 召开第(略)络会议),请准时参加(具体参会方式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略)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略)、委托代理人的(略)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略)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略)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略)、委托代理人(略)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略)指派函。
特此公告。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