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略) 杭 州 (略) 临 平 (略)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略))浙 (略) 破 (略) 号
本院于(略)的申(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C)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略)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略)的债权人应于(略)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略)2(略),联系人:(略)联系电话:(略)】。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略)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略)配无权要求补充(略)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略)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略)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略)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 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略)、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略)、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略)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 应向管理人(略)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略)的债务(略)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略)年(略)月(略)日下午(略)时(略)在本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略)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略)、委托代理人的(略)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略)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略)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略)、委托代理人的(略)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略)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