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管理人
通知函
((略))金源破管字第(略)(略)(略)号
(略)及其法定代表人赵小红(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金灶(监事)、马建山(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清算义务人以及其他配合清算义务人(以下统称贵方):
(略)(以下简称)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略)(以下简称溧阳法院)作出的((略))苏(略)破申(略)号民事裁定书以及((略))苏(略)破(略)号决定书、((略))苏(略)破(略)号通知书、((略))苏(略)破(略)号之一通知书、((略))苏(略)破(略)号之二通知书及((略))苏(略)破(略)号公告等破产法律文书,请予查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略)法〉若干问题(略)法司法(略)的上述法律文书要求,全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一、依据企业破产法第(略)应在收到前述裁(略)提交财务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略)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略)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二、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略)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略)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略)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略)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溧阳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溧阳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股东应向管理人(略)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略)和管理人的调查。
(略)涉嫌虚假破产犯罪的,将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二款(适用(略)法(略)的股东和实际(略)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略)的清算义务人,对金源公司负有清算义务。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略)日内,你(们)应向管理人提(略)的财产、账册、合同等所有资料。若怠于履行上述义务,致使无法完(略)清算的,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另行提起(略)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通知。
(略)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