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管理人调查的通知书
((略))德运破管字第1号<(略)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略)p> (略)根据吕秋风的申请作出((略))豫(略)破申(略)号民事裁定书,裁(略)提出的破产清算(略)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略)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略)管(略)的有关资料以及债务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须配合管理人调查工作作出通知,具体通知事项如下:
1、关于移交债务人有关资料的通知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将对债务人实(略)(以下简称“债务人”)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略)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现通知你,你应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地址:(略)清算事务(你方移交债务人资料时必须同步编制移交清单以供管理人开展移交清点工作,未制作移交清单而直接向管理人移交的,管理人有权不予接收并视作你方未向管理人移交债务人资料)。具体须移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债务人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
(2)债务人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签、银行票据;
(3)债务人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4)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5)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6)债务人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债务人审计、评估等资料;
(7)债务人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8)债务人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
(9)债务人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略))债务人的人事档案文件;
((略))债务人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
((略))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略))已向债务人完成出资义务的有关证明文件。若你未向管理人提交相关出资证明文件,管理人有可能视你未完成对债务人的出资义务。
2、关于配合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经营情况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略)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你应配合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过往经营情况开展调查工作,以便于管理人了解有关经营情况。
望你可积极配合完成移交和调查的相关事宜,以便于管理人尽快履行债务人的破产清算工作。(略)管理人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