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公告
(略)根据申请人李加翔、李(略)破产清算一案,案号:((略))苏(略)破申(略)号,并于(略)年(略)月(略)日作出((略))苏(略)破(略)号决定书(略)为管理人。
(略)接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接管内容全部财产、印章及账簿文书等资料,并(略)移交手续。
二、责任告知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略)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
4、上述清算义务人如有拒不交接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管(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略)法》第二百(略)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条等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管(略)花(略)(略)号科创城1(略),邮编:(略),联系人:(略)华,联系电话:(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