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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当前位置:首页 > 招标信息 > 关于对《洱源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对《洱源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交通运输   云南   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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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5-09-15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关于对《洱源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关于对《(略)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略)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减轻群众负担。根据国务院《(略)公墓管理规定》《大(略)关于加强和(略)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大(略)公益性生态安葬纪念园导则(试行)》等殡葬政策法规,(略)实际,制定本办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略)年(略)月(略)日。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略)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1.联系电话(略)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略)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减轻群众负担。根据国务院《(略)公墓管理规定》《大(略)关于加强和(略)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大(略)公益性生态安葬纪念园导则(试行)》等殡葬政策法规,(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域内建设、管理、(略)公益性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略)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略)民政部门批准(略)公益性(略)级公益性公墓,(略)生态安葬纪念园(以下简称“(略)公益性公墓”),(略)民提供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不得对外经营。鼓励(略)民采用骨灰堂、树葬、花葬、草坪葬、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土地、使用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第四条 (略)公益性公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略)公益(略)、(略)(居)民委员会负(略)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略)、(略)发(略)、(略)住房和(略)、(略)、州(略)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略)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略)公益性公墓建(略)级殡葬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略)发(略)、(略)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林地利用总(略)批准后执行。并(略)备案。第六条(略)级殡葬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研究(略)公益性公墓年度建设计划。第七条 (略)公益性公墓按照“四自两统”模式进行规划建设(即:自选、自建、自管、自用,统一备案、统一年检),(略)民通过“一(略)审核同意后,(略)别(略)备案。第八条  (略)公益性公墓选择应坚持生态优先,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建设,禁止在“(略)两地”((略)沿线、(略)沿线、(略)沿岸和水(略)、文(略)、风(略)、(略)、(略)、(略)及耕地、自然保护地)规划建设。(略)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充(略)征求当地群众意见,充(略)考虑当地民风民俗,注意选址安全性,特别是(略)或选址在山谷的,要充(略)考虑排水、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安全因素。第九条 (略)公益性公(略)为单位加强规划编制,避免大规模的(略),进行微地形改造,突出民风民俗和节约节(略)。优先选择历史埋葬点、荒山荒沟,所选择的林地应为Ⅲ、Ⅳ级保护林地中的其他林地,宜保留原有的自然和人文景观,就近就便推广骨灰堂安葬、公益性公墓与林地草地复合利用生态葬式葬法,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安葬。第十条 (略)公益性公墓建设按照“水泥不上山、规划不硬化、林中找墓穴、树木不砍伐、墓位小型化、(略)生态化”的要求,综合人口状况,按能够满足(略)民基本安葬需求规划,可(略)批次按照满足五年殡葬需求实施。第十一条  (略)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一)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略)、(略)(居)民委员会自筹(略)集体资金;(三)社会赞助、捐助资金;(四)(略)公益性公墓运营管理费用结余资金;(五)其他资金。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依法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不得向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摊派。  第十二条  (略)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建设:(略)公益性公墓骨灰单人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并进行绿化,双人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墓碑地面部(略)高度低于(略)厘米,碑宽不得超过(略)厘米,卧碑高度不超过地面(略)厘米,不准建石围栏。实施生态安葬的,骨灰地埋深度为0.5米至1米,不留坟头、不留墓碑。实施骨灰撒散的,应不破坏土壤、植物、水体等环境,将骨灰撒散于绿地或土壤表面。第十三条(略)组织验收后(略)、(略)备案。第十四条  (略)公(略)提出申请,(略)批准,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略)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章 墓地管理第十五条 (略)公益性(略)人民(略)(居)委会负责管理。(一)(略)公益性(略)划定并(略)备案。(二)民政部门集中供养亡故人员,其骨灰可就近选择公墓安葬。 (三)“农转城”居民亡故后,其骨灰可在转户前的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墓安葬。(四)(略)内具有当地户籍,(略)公益性公墓的安葬服务范围内的居民,除配偶已亡故未安葬(略)的人员外,均应(略)公益性公墓。(五)亡故人员公墓安葬原则。一是进入公墓的亡故人员骨灰,一律按照申请(略)公益性公墓安葬的时间先后顺序安葬。二是安葬时,每排墓穴按顺序依次安葬,家属不可以任选一个墓穴进行优先安葬,当中不能有空墓穴。三是夫妻双方原则上选择双墓穴合葬。 第十六条  (略)公益(略)应当做好(略)域内亡故人员身份的核查,公墓管理单位凭丧属提供的亡故人员死亡证明、火化证、户籍证明等安排入葬,并向丧属(略)墓穴证书或墓穴证明。墓穴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略)(一)以营利为目的(略)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承包经营;(二)转让、(略)公益性公墓墓穴;(三)(略)公益性公墓内建活人墓、家族墓、宗族墓;(四)改变墓穴占地面积、安装超标墓碑;(五)将骨灰装棺再进行土葬;(六)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  (略)公益(略)指导价管理,(略)发(略)会(略),按照“公益性、非盈利、保运转”的原则制定具(略)批准后执行。(略)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做好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第十九条 (略)公益性公墓收取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等,不(略)负责监督。第二十条  (略)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对公墓档案账册进行永久保存。第二十一条 (略)公益性公墓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年检制度。第二十二条 (略)公益性公墓墓位使用周期原则上不超(略)年。使用周期届满,可以(略)续用手续并缴纳维护管理费用;未(略)续用手续的,(略)公益性公墓的运营管理单位收回,并对骨灰妥善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殡(略)殡(略)公墓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和其他工作人(略)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和收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同级纪委监委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生效后,已(略)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不再进行改造,新建、改扩(略)公益性公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略)公益性公墓投入使用后,(略)域划定安葬服务范围内亡故人员应进入公墓安葬,没有按要求进入公墓安葬的,并按国务院《殡(略)公墓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略)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 两年。责任编辑:洱(略)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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