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标的及起拍价:
(略)5辆报废车辆拆除件,起始价7.9(略)(含税)。本次处置的每台车辆可拆件部(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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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格条件及资格审查方式:
意向受让方为依法(略)且有效存续的,且营业执照范围须涵盖资源回收;(受让方应保证相关资质在资格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如发现受让方在资格有效期内存在资质失效或不满足国家相关要求的,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略)时应提交,经营范围含资源回收的营业执照(与原件要求一致)。
三、受让条件:
1、标的以现状移交,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物进行实地勘验,对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数量、状态等进行充(略)了解,一旦(略)成功则视同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及公示的《产权交易合同》,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物实物现状、价值、数量、瑕疵及状态、付款方式等予以认可,并依据对标的物的充(略)了解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交后,因标的物瑕疵产生的相关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披露信息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竞买人需向转让方(略)违约金。
2、受让人须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略)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略)部令(略)年第2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3、受让人在本项目公告期内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政策,如成交后受让人无法按照标的所在地相关管理政策导致无法(略)相关手续的,受让人须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略)资产转移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装运和清场费用)等均由受让人承担。
5、受让人须在转让方指定的车辆停放场地进行验收和交接标的,不得在转让方场地对标的进行另行(略)解、拆解,受让人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略)日内清运结束。受让人须服从委托方安排,并在规定时间内安排车辆、人员将车辆拆解完毕,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人承担。车辆交接后的运输、拆解、过磅等相关费用由受让人承担,车辆交接后的交通安全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受让人负责。
6、受让人在成交后不得以标的数量、重量和规格差异等提出变更成交价格要求,意向受让人须承担可能因此差异而产生的相关风险。
7、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可按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其他特别说明:
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转让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略)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人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人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略),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人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9、受让人需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略)络(略)时间及方式:
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略)年(略)月(略)日(略):(略)资(略)
五、竞价时间:
报价截止时间:(略)年(略)月(略)日(略):(略),最多二轮报价,最高价为成交单位。
<(略)室,(略)递交纸质(略),需密封(格式附后)
六、竞价保证金:无
七、看样时间、地址:(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