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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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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阜新市医疗保障局阜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机械电子电器   辽宁   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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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5-10-13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阜新】阜新市医疗保障局阜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略)、(略)卫(略),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相关药品配送企业:

为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全流程管理,切实坚持“为用而采”,促进医疗机构、医药企业遵循并支持集中带量采购机制,履行“带量”的核心要求,促进“采、供、用、报”有序衔接,巩固深化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按(略)、(略)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辽医保发〔(略)〕4号)要求,现就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医药集采主体

(略)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均应按要求参加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积(略)卫生(略)/站)、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略)售药店参加集采,方便群众就近(略)中选药品。以上各类参加医药集采的医药机构作为集采主体。

二、完善责任落实机制

(一)落实医保部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医保行政部门负责医药集采全流程的指导及监督管理。医保经办机构承担货款结算、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核算拨付等工作,检查医药集采机构协议履行情况,并对违约行为进行查处。对未按时足额回款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有权暂停医保结算,待定点医疗机构回款后恢复医保结算。

(二)落实卫生健康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监管,将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纳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建立鼓励使用中选产品的激励机制和倾斜措施,加强中选药品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畅通中选药品进院、使用的(略),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医药集采中选产品的报量、采购、使用和回款行为。

(三)落实医药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学、医务、医保、临床多方联动机制,规范医药集采中选产品报量、采购、使用和回款行为。医疗机构要制定《落实药品集采带量采购绩效考核和结余留用医保资金(略)配办法》,根据考核结果(略)配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激励其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四)压实医药企业供应保障责任。中选企业要严格落实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责任,优先选择管理规范、配送能力强的配送企业,及时、足量保障医疗机构中选产品供应,包括协议采购量以及超过协议采购量的部(略);要及时响应并妥善解决医疗机构提出的供应配送问题;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中选产品供应的,及时书面向医疗保障部门反馈。配送企业应建立药品、医用耗材应急备货制度和完备的流通追溯体系,除不可抗力情况外,对于定期定量采购合同的药品、医用耗材,不论医(略)程远近及采购数量和金额多少,均应按时保质保量供货到位,不得捆绑销售中选药品、医用耗材以外的产品。

三、落实常态化管理和监督机制

  (一)规范报量。医疗机构结合临床实际需求、用药趋势,实事求是填报采购历史量,科学、合理填报采购需求量。采购(略)数据一致,采购需求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对报量较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减少超过(略)%的,医疗机构要作出说明(略)结合采购历史量,严格审核医疗机构申报药品、医用耗材采购需求量,对填报数据明显不合理或说明不充(略)的,及时退回医疗机构重新填报,避免出现“用而不报”、报量与采购历史量差异较大等异常情形。鼓励将紧密型医共体作为(略)体进行报量。

  (二)合理确定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以医疗机构填报的采购需求量为基数,按照各批次集采的规定比例确定。医疗机构填报但未中选的企业药品、医用耗材约定采购量,按各批次集采的(略)量规则(略)配到中选企业或在中选企业中自主选择确认。

  (三)确保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总控、药耗占比、医疗机构基本用药品种数量限制、未申报采购量、开会审核、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限制中选产品入院。各批次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略)医保经办机(略)域医疗机构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情况开展一轮问题排查,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药品和耗材进院工作。对执行“一品两规”的医疗机构,在选择中选药品以外的同通用名其他药品进院时,鼓励优先选择集采中选的备供企业药品。

  (四)提升中选药品和耗材使用管理水平。医疗机构应通过辽宁药品和(略)采(略)外采购。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技术规范要求,合理优先使用集采中选药品,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仍应按要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在确保完成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可根据临床需要采购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避免出现“一刀切”停用非中选产品情况。要在处方点评中加大对集采品种的点评力度,对于不合理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药品的科室和医生予以定期通报。对于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非中选药品的医生,按照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完成约定(略)价低于中选价格的非中选“过评药品”(即同通用名同招标剂型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以及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不受此比例限制。

(五)及时结算医药货款。参加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应按国家、(略)、(略)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与企业依法签订《购销合同》,规范管理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与企业的中选药品医用耗材往来款项需单独记账、每月对账,在到货次月底前将货款(略)至企业账户。

(六)加强监测监管。医保行政部(略)药品和医(略),动态监测每个采购品种、每家医疗机构的采购进度、采购量占比情况,对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非中选药品和耗材采购量占同品种药品耗材总采购量比例偏高、供应配送出现(略)自动示警。对无故不按规定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医疗机构,采取提醒教育、约谈、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由医保、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联合约谈,必要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对查实存在“带金销售”行为的医药企(略)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 rel="nofollow" style="color:#4577DC;">信用评价有关规定予以失信评级

(七)优化考核方式。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仍应按要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因纳入国(略)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医疗机构未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可不考核相关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对于短缺药、急抢救药和季节性用药等特殊品种,在考核合理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同时,要把保障供应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医疗机构采购备供企业的药品,以及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且达到同等质量疗效的非中选药品或可替代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医疗机构反映中选药品出现供应问题的,(略)核实后,该医疗机构采购备供企业药品可直接视作采购中选药品,并享受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采购非中选药品的,相应的用量不计入集采执行情况考核范围。

四、建立集采工作会商机制

(略)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建立集采工作会商处置机制,具体工作(略)医药管理科牵头负责,统一协调解决各类涉及集采方面的问题。收到医疗机构、企业反映的问题后(略)将第一时间组织落实,在5个工作日内协调处理完毕。

(略)医药管理科联(略)p>

(略)卫健委医政体改科(科技教育科)联系(略) (一)针对医疗机构反映的企业供应不足、配送不及时、选择性配送、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不配送,以及药品剂型规格不适宜、包装不合理、批号印刷不清晰等问题,(略)医保部门第一时间联系相关中选企业(配送企业),核实情况,督促企业解决问题;对于问题突出且无法解决的,及(略)级部门。

(二)针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反映的医疗机构不及时回款问题(略)第一时间与相关医疗机构核实情况,督促医疗机构尽快回款,仍不按时回款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暂停其医保结算。

(略)  (略)卫生健康委员会

(略)年(略)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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