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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关于全面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医保发〔(略)(略)〕19号)和《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辽医保发〔(略)(略)〕11号),现组织开展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工作,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梯度降价药品范围和要求
属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九批范围(略)采购的未中选药品(附件),均需进行梯度降价。
(一)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国家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
1.属于上海地区未中选最高价品种且已产生梯度降价结果的产品,按照以下要求降价:
(1(略)价格高于上海地区未中选最高价品种的梯度降价结果(以下简称红线价,无论是否确认均需参考)的产品,需降价至不高于上海市红(略)采购。
(2(略)价格低于上海市红线价的产品,企业在申报价格时可填入当前价格并在“报价说明”中写明未降价原因。
2.不属于上海地区未中选最高价品种,但通用名纳入梯度降价范围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国家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按照以下要求降价:
(1)有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存在上海市红线价的产品,需降价至不高于该上海市红线价,且不得高于全国各省最低现行采购(略)价格已是全国各省最低现行采购价且低于上海市红线价的产品,企业在申报价格时可填入当前价格并在“报价说明”中写明未降价原因。
(2)无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存在上海市红线价的产品,需联动全国各省最低现行采购(略)价格已是全国各省最低现行采购价的产品,企业在申报价格时可填入当前价格并在“报价说明”中写明未降价原因。
(二)其它仿制药
未通过国家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产品,须降价至低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辽宁)同品种中选价格(剂型、规格、包装有差比关系的根据差比价规则计算),且不得高于全国各省最低现行采购(略)价格已符合要求的药品也需要申报,并在“报价说明”中标明未降价情况。
二、梯度降价操作方法
(略)“辽宁省药品和医(略)”(***),(略)“药品耗材(略)入口”,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略),(略)“药品招标”模块,选择“产品信息”菜单中“产品报价”,在“企业报价”栏输入报价并保存。在截止时间前,企业可对填报价格进行任意修改,到截止时间,(略)将自动提交企业最后保存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操作的产品,视同放弃申报,将取消该产(略)资格。
每个药品只能有唯一报价,不接受纸(略)价格符合相关要求的药品也需要申报,并在“报价说明”中标明未降价情况。
三、梯度降价报价要求
1.报价使用货币及单位为人民币、(略),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即0.(略))。
2.报价为该产品的实际价格,“预充”、“专用溶媒”和“附加装置”等不再另行加价。
3.所有报价药品均按包装单位进行报价。
4.报价为包含配送费用及其它所有税费在内的货架交货价。
5.本次梯度降价涉及药品差比价关系参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略)-2)》第二部(略)6.5、6.6条款执行。以上条款未明确的,参照现有药品差比价规则。
6.所有参与梯度降价的药品,同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包装之间应符合差比价规则(就低调(略)),否(略)采购。
7(略)将对梯度降价(联动全国最低价)情况进行计算、比对和公示,请相关企业认真填写申报价格,对不符合降价要求的产(略)采购资格。
四、时间安排
梯度降价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略)4年4月(略)日。
附件:需进行梯度降价的药品
辽宁省公共(略)
(略)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