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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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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层面首次全面规范节约用水的立法 专家这样解读→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水利桥梁,商业服务   吉林   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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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立足我国基本水情,针对节水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着力构建全面(略)、科学合理的节水制度体系。《条例》第三章节(略)、工业企业、公共供水企业、公共机构等法律主体,条文多次使用“法律主体+应当+法律行为”的义务性规范的文义表达,体现了国家要求相关法律主体推行节水措施的决心和以制度刚性拧紧节水“水龙头”的法治之策。    《条例》总结长期以来节水工作的丰富实践,将行之有效的经验转化为制度规范。许多省份注重积累节水优秀实践经验,鼓励和支持节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如广东省水利厅公布了全省(略)佳节水行动优秀案例,浙江省水利厅、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发布《浙江省(略)年度“节水行动十佳实践案例”名单》。《条例》充(略)吸取了地方实践经验,明确了财政、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节水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等要求。    做好与水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与其他规范共同形成制度合力是《条例》制定的重要考虑和经验之举。《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级别的节水立法规范,有效弥补了节水立法方面的制度短板,从立法位阶和立法技术层面对今后不同层级的节水规范制定、修改和适用起到指引作用。《条例》第五章在法律责任部(略)也设计了援引性条款,做好《条例》和水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衔接适用。    三、《条例》完善各类主体的责任,强化节约用水的刚性约束    《条例》明确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节水工作、各部门按照职责(略)工做好工作的节水工作机制,为《条例》的实施提供了行政决策和行政(略)及其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财政保障、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责任,要求将节水目(略)及其负责人考(略)部门提出了应当采取经济激励和创新市场机制措施的要求。例如,健全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鼓励企业发展节水服务产业、创新节水服务模式,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对节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给予补助等。    《条例》明确了社会主体尤其是市场主体的节水管理具体责任,规定了工业企业、公共供水企(略)设施单位、公共机构等市场主体应当采取的节水措施,推动其强化节水方面的注意义务。《条例》第五章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以及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未按期进行节水改造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其中,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未按期改造且拒不改正的,处(略)以上(略)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采取限制用水措施或者吊销取水许可证,这些规定都可以看出《条例》对用水无度行为的严格惩处力度。    《条例》正式实施后,建议在法规运行的各个环节不断探索,保障《条例》落实落细。一是水法修改需做好与《条例》的衔接,将《条例》中关于计量、水价、定额管理等基础性制度统筹纳入水法。二是充(略)利用水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加强节水工作监督检查,强化节水法律责任落实。三是落实《条例》重点制度,如节水服务产业、合同节水制度要求,健全节水政策体系和标准体系,构建节水市场调节机制和技术支撑体系。四是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众节水法治观念、推动全民守法。    为“节水优先”提供法治保障  王建华(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资源节约的重点领域。《条例》的出台,将为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促进水资源全面集约节约利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节水优先”治水方针具有重要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节水立法的重要意义    (略)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略)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将节水列为我国解决水问题、保障水安全的优先选项。随着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对于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我国节水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依然存在制度约束性不强,政策强制性不够,管理措施法治依据不足等问题,制约了节水工作的纵深推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强调,要综合运用好法治化手段,不断完善和逐步提高重点产业、重点产品的水耗标准,促进资源科学配置和高效利用。在此背景下,出台《条例》,就是要通过最顶层、最刚性的制度建设,把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进一步推动国家节水行动落地见效。    二、《条例》的特色亮点    (一)在行政法规层面固化了节水优先方针    《条例》总则第四条规定“国家厉行节水,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水义务”。在全球气候变化和水资源脆弱性增强的大背景下,《条例》通过确立节水优先的方针,要求全社会共同参与,可有力促进形成节水合力,推动节水型社会的全面建设,将有效推动国家水安全体系的建设,促进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    (二)将构建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作为节水的前置条件    《条例》中提出的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是实现节水目标的重要保障。通过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将水资源承载能力作为国家和地区发展的基本边界,确保在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这种以水资源为(略)和所有用水主体在规划、建设和生产活动中严格遵守水资源承载能力约束,促进水资源的合理(略)配和高效利用。    (三)把节水管理要求贯穿于用水全过程    《条例》对用水的全过程进行了细致的划(略)并做出了明确规定,内容涵盖了节水规划、定额制定、计量和供水等各个方面。这种全过程管理模式,旨在通过科学规划和严格管理,实现水资源的精细化管理和高效利用。特别是通过制定用水定额,明确了各行业、各领域用水的标准和限额,为节水提供了量化的依据和目标。同时,加强用水计量和监管,确保用水行为的合规性以及节水措施的有效实施。    (四)采取全领域全方位的综合节水措施    《条例》从工业、农业、生活等多个方面提出了综合性的节水措施。在工业领域,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设备,实现循环用水和废水回用,提高用水效率。在农业领域,推广节水灌溉技术,优化农业水利设施,提高灌溉效率。在生活领域,推进城市节水和农村节水,提高公众的节水意识和技能。此外,《条例》还鼓励非常规水的利用,如再生水利用、雨水收集和海水淡化,拓宽水资源供应渠道。    (五)将推动节水产业发展放在了突出位置    《条例》强调节水产业和节水服务业的发展,通过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应用,推动节水技术和产品的广泛应用。鼓励企业和研究机构开展节水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提高节水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同时,通过实施水效标识管理和质量认证,引导消费者选择节水产品,形成节水产品和技术的良性发展环境。    (六)奖惩并举保障节水措施落地见效    为了保障节水措施的有效实施,《条例》提出了一系列激励和奖惩机制。通过设立节水(略)、企业和个人采取有效的节水措施。同时,对违反节水规定的行为,设立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确保节水政策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三、加强《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节约用水工作的重要特征就是(略)、企业、公众等各类主体,需要每个人和组织都积极响应节水号召,共同努力。《条例》的施行将有效引导和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水的良好氛围,提升全民节水意识和节水技能,推动我国节水管理的现代化进程。    《节约用水条例》出台全面规范用水活动  李原园(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副院长)  一、立法背景    水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制约,节约用水是破解我国复杂水问题的关键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水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节水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从观念、意识、措施等各方面都要把节水放在优先位置。《条例》作为专门的节水行政法规,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水工作决策部署,立足我国基本水情,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节水工作的丰富实践,构建全面(略)的节水制度体系,是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国家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条例》的出台,将推动依法治水迈上新台阶,开创节(略)面。    二、总体思路    《条例》立足于水资源循环机理和功能属性,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践行新时期治水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针对我国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标,突出节约保护优先、全过程管控、市场化机制、目标责任主体,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体系,以法治方式和法治途径,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合理高效利用,为经济社会绿色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三、总体框架和制度设计    (一)计量和统计制度    用水计量和统计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我国已基本建成重要取水户、重要饮用水源地和大江大河省界断面三大监控体系,但我国农业用水占比(略)%以上,取用水底数不清。针对计量监管基础薄弱突出问题,《条例》建立了节水计量和统计制度,在用水计量方面,要求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用水(略)别计量;在节水统计方面,提出建立节水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公布节水统计信息。    (二)节水规划制度    我国先后编制了五个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计划),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长足进展。根据新形势下水利规划的基本思路和要求,《条例》设置了节水规划制度,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略)工编制全国节(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资源状况和上级节水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规划。    (三)总量控制制度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确立了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条例》明确要求坚持用水总量控制。健全省、市、县三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略)解落实到地表、地下和非常规水源,实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    (四)定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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