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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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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县经济开发区103省道东侧、纬五路北侧一宗约42亩(28,041.33平方米)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公告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市政房地产建筑   安徽   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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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4-03-11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青阳县经济开发区103省道东侧、纬五路北侧一宗约42亩(28,041.33平方米)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公告。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一、转让方承诺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略)、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略)、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5、我方已充(略)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6(略)络竞价方式实施产权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略)竞价交易(略)络竞价(略)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略)异常、竞价活动中止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7、对竞买本次转让标的享有优先(略)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略)权的权利人;8、转让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略)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二、转让标的简况(一)转让标的名称:青阳县经济开发区(略)省道东侧、纬五路北侧一宗约(略)亩((略),(略).(略)平方米)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标的编号(略))(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1)本次转让的一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约(略)亩((略),(略).(略)平方米),为不动产权证(皖((略))青阳县不动产权第(略)号)证载宗地面积((略),(略).(略)平方米)的一部(略),尚未(略)割单独(略)不动产权证,位于青阳县经济开发区(略)省道东侧、纬五路北侧(具体详见《丁桥路与城东路交叉口东南侧用地红线图》),权利人为青(略),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期限(略)年(略)月(略)日止。(2)截至评估基准日,本次转让标的宗地开发程度为“三通一平”。(三)特别提示(略)、受让方投资项目须符合安徽青阳经济开发区产业规划及主导产业要求,意向受让方在(略)前须填写《投资项目申请表》,经转让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参与竞买。2、意向受让方如需查勘转让标的,须在(略)前向(略)提交(略)查勘申请,由(略)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略)查勘时间。三、转让标的的资产评估情况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青(略)。2、评估机构:安徽江辰资产评估事务所。3、评估基准日(略)年2月(略)日。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关于青阳县经济开发区富莱茵地块市场价值评估报告》(皖江辰评企字[(略)]第(略)号)。5、估价对象:青阳县经济开发区(略)省道东侧、纬五路北侧(略)亩富莱茵地块。6、评估结果:拟处置青阳县经济开发区(略)省道东侧、纬五路北侧(略)亩富莱茵地块在评估基准日(略)年(略)月(略)日的市场价值(略)人民币(大写)(略)(¥3,(略),(略).(略))。7、评估备案机构:安徽青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四、转让方青(略)。五、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本次产权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准。六、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一)交易条件1、转让底价:人民币3,(略),(略).(略)。2、转让价款(略)方式及要求:(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略)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受让方应(略)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受让方(略)《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略)。(2)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3)标的全部转让价款(略)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3、与标的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略)、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略)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2)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转让标的的权证情况和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已(略)查勘了转让标的,均放弃对转让标的位置、用途、类型、面积、使用期限、权证情况、开发程度等方面提出异议,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略)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3)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投资项目须符合安徽青阳经济开发区产业规划及主导产业要求,未经转让方同意,受让方不得变更经转让方审批同意的《投资项目申请表》中投资项目。(4)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略)转让标的移交手续(如涉及青苗清表事宜由转让方负责并在移交日前完成)。受让方应配合(略)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转让标的自移交之日起的管理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积极配合与转让方(略)转让标的(略)割、办证、过户手续,具体时间由转让方确定,并以其通知为准。(6)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自(略)完毕转让标的过户手续之日起一年内应依法依规进行开发建设,不得闲置,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无关。(7)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以(略)割、过户后的权证登记面积为准,如过户后的权证登记面积与本公告列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存在差异,不调(略)成交价款。(8)意向受让方承诺:《产权交易合同》为成交双方在安徽长江产权(略)达成产权交易的签约合同;具体过户时,如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指定版本的合同,受让方自行按要求补充提供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规范版本合同,转让方有义务按照要求配合受让方完善补充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的规范版本合同(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指定版本合同作为(略)产权过户时所用,成交双方产权交易具体约定以《产权交易合同》为准)。9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在转让、过户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略)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底价(人民币3,(略),(略).(略))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略))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二)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七、转让信息(一)公告期自(略)年3月(略)日至(略)年3月(略)日。(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2)个周期。(三)(略)时间自(略)年3月(略)日至(略)年3月(略)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略)至(略),(略)至(略)。(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1、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略),(略).(略)。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略)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略)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略)前,将交易保证金足额交纳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资金账户(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略)手续。3、交易保证金处理:(1)如因意向受让方原因而非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略)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a.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已(略)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略)络竞价的交易方式时,以标的的转让底价(挂牌价格)作为起始价,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安徽长江产(略)络竞价(略)中报有效报价(加价报价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减价报价的,报价不得高于转让底价;其他方面均应符合项目的竞价规则)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c.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d.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e.意向受让方存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略)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2)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的银行账户(略).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受让方(略)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受让方书面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受让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受让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受让并经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路径,但收款方须仍为意向受让方,下同)、无息退还;b.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c.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但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受让方为非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略)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转让标的转让底价视为转让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4)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略)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等)应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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