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州仓(略)城楼(略)号(略)厂的生产区5号净(略)部二层)、6号净化厂房(一层)、(略)号污水处理厂房(三层)、8号锅炉房、9号及(略)号厂房(气体经营厂房)、(略)号楼(建筑面积:(略).1㎡),两证齐全,作为一个(略)体出租。
二、租金底价:¥9.4(略)/㎡/月,即月租金底价为¥(略),(略).(略)。
三、租赁期限(略)年。
四、竞价保证金:¥70,(略)0(略)。
五、履约保证金:三个月的租金之和。
六、租赁用途: 该标的物只可作为工业用地(电子产品制造)使用,承租方承租后不能将此标的物作为他用或违法之用途,应依法依规从事经营。
七、承租方必须接受的基本条件及风险提示:
(一)承租不享有免租装修时间。
(二)(略)不保证租赁标的场所的现有装修状况,以标的场所现有的建筑面积和移交时的状况出租。
(三)承租方对标的场所只有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转借、入股、承包、与他人调剂交换。
(四)承租方应严格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五)原承租方需结清租金和水电费等费用后方可参加竞租,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有优先承租权。
(六)承租方自行(略)营业执照等证件,守法经营,维护经营场所及门前卫生。
(七)承租期间一切因承租方使用的租赁物进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税费(包括治安卫生费、市政城管费、税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八)承租期间承租方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水、电、气、电信、物业管理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水电费按供应单位确定的工业用户单价结合厂区水电耗损等综合定价收取。
(九)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排查、消除消防安全隐患;配合出租方组织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落实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略)改工作。
(十)如因(略)征收征用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承租方承诺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搬迁补偿费、装修补偿费、投资经营损失补偿费等,但承租方依法享有的作为承租人的征收征用装修补偿权益,由承租方自行向拆迁部门请求补偿。
(十一)承租方不得改变建筑结构,如需装修应将装修方案报出租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二)租期满后该租赁物上装修归出租方所有,原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否则将不退还租赁履约保证金。
八、对外招租的方式:公开对外招租,(略)竞价,价高者得。
九、对外招租的公示及报价有效时间:从(略)年5月(略)日起至(略)年6月3日止。
(略)或咨询地址:(略)p>十、联系人:(略)系手机(略)。
福(略)
(略)年5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