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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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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医保办〔2024〕1号)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医疗卫生,商业服务   河南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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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4-04-12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医保办〔2024〕1号)。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各省辖市(略),济源示范区(略)、(略),航空港区(略)、(略)属各单位,省公共(略):  现将《河南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略)河南省财政厅  (略)年2月5日  河南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  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  药品和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货款及时结算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降低医药企业交易成本、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的重要内容。为推进建立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机制,根据国家关于抓紧解决企业拖欠账款和(略)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略)〕7号)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决策部署,充(略)发挥集中带量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在落实医疗机构采购结算主体责任的前提下,推行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以下简称“直接结算”),增强改革的(略)性、(略)体性、协同性,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保障能力,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标准,联动实施。省级医保、财政部门统一确定直接结算工作实施范围、结算账户、结算流程等政策标准,并建设统一的招采子(略)结算模块,做到全省一盘棋;各统筹地区医保、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统筹地区工作方案,并做好组织实施。  2.属地管理,(略)级结算。医保经办机构受定点医疗机构委托,与医药企业结算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其中,驻郑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在郑三级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由省医疗(略)结算,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属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3.积极稳妥,(略)步推进。从中选药品着手,在各统筹地区选择部(略)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开展试点,通过试点逐步改进完善,适时全省全面实行直接结算。  二、实施范围  我省各统筹地区提供住院服务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按规定在(略)采购我省执行的国家和省级集中带量采购(含全省统一发文执行的省辖市片区联盟、公立医疗机构联盟采购,下同)中选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含集中带量采购备选产品,以下统一简称“中选产品”)货款,均纳入医保基金直接结算。不属于中选产品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仍由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自行结算。  三、主要任务  (一)设立结算账户。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在医保基金支出户下设立药品医用耗材直接结算子账户(以下简称“直接结算子账户”)进行(略)账核算,用于(略)中选产品货款,接收医疗机构返款,每月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提交的用款计划将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直接结算子账户,用于保障中选产品货款结算。  (二)统一结算规程。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后的中选产品货款结算数据,月底前通过直接结算子账户向医药企业拨付中选产品货款,并从相关医疗机构的医保结算款中抵扣;应付给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结算款不足以抵扣中选产品货款的,不足部(略)由医疗机构及时返还。医药企业在收到中选产品货款后及时进行收款确认。具体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详见附件2。  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之间因中选产品退换货、调价等产生的货款,经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双方确认后,由医保经办机构在应付给医药企业的直接结算货款中核减。  四、进度安排  (略)年4月起,各统筹地区从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着手,选择1家三级医疗机构和部(略)覆盖范围广、配送能力强的医药企业开展直接结算试点。根据试点进展情况,适时将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纳入直接结算,逐步扩大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试点范围,并适时在全省推行直接结算工作。  直接结算试点期间,对于未纳入直接结算试点的医疗机构,仍按照《河南省(略)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医保基金预付制度的通知》(豫医保办〔(略)〕(略)号)有关规定,实行中选产品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医疗机构仍按购销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已纳入直接结算试点且已拨付中选产品医保预付金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医保预付金。  五、保障措施  (一)规范协议管理。开展直接结算工作前,医疗机构向所属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出具《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委托书》。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将直接结算工作纳入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省公共(略)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医药配送企业,在(略)上签订补充购销协议,明确实施直接结算工作中各方权利和义务。(略)建设。依托(略),在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略)建设直接结算模块,招采子(略)、基金财务管理子(略)与(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直接结算业务的结算申请、对账确认、货款拨付等全业务、全流程通过信息(略)操作,全程留痕、全程监管。  (三)明确任务(略)工。各医药企业应当按照购销协议要求保障中选产品供应、配送到位,并及时准确提交结算申请和票据信息;各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及时做好中选产品的验收入库、审核(略)采数据真实准确,并将医保基金结算款不足以抵扣中选产品货款的部(略)及时返还至直接结算子账户,同时,做好回款衔接工作,确保启动直接结算前结清历史采购的中选产品货款;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把程序关,确保及时足额(略)中选产品货款和医保基金结算款,进行会计核算。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对直接结算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省医疗(略)要对全省直接结算工作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省医药价格和招标(略)要(略)上采购、交易情况进行监测(略)析,重点关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不及时或不响应等问题。省(略)、省财政厅定期评估各地政策执行情况和工作进展,保障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稳步实施。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省级医保基金直接结算试点地区(洛阳市)可暂按原试点方案继续开展直接结算工作,(略)年过渡到本方案。附件(略).河南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委托书2.河南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  (略)年2月5日  附件1  河南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  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委托书  医保经办机构:  根据《河南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现委托贵单位于年月日起,将我单位通过(略)采购的纳入直接结算范围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从医保基金中(略)给相应的医药企业,垫付的货款从我单位当月医保基金结算款中抵扣。我单位当月医保基金结算款不足以抵扣直接结算货款的部(略),我单位于次月(略)日前返还至直接结算子账户,逾期未返还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约定处理。  我单位负责审核医药企业发起的结算申请、复核确认结算报表,并对交易的真实性和中选产品结算货款的准确性负责。  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人(法人代表签字签章):  年月日  附件2  河南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  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河南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文件要求,为规范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统一结算范围。结算范围按照《河南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规定的实施范围执行。不属于中选产品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仍由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自行结算。  第三条明确结算职责。按照属地管理、(略)级负责的原则,省医疗(略)负责驻郑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在郑三级医疗机构)中选产品货款的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属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医疗机构向所属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出具《河南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委托书》。医药企业(略)招采子(略)维护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中选产品货款。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企业按月结算中选产品货款。  第二章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结算账户是指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用于(略)结算中选产品货款的银行账户,账户信息主要包括:开户单位名称、账号、开户银行、银行行号等信息。  第五条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在医保基金支出户下设立药品医用耗材直接结算子账户,进行(略)账核算,(略)基金财务管理子(略)上登记,用于(略)中选产品货款,接收医疗机构返款。  第六条医药企业通过招采子(略)直接结算模块,登记结算账户信息,登记的结算账户应为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被依法冻结的除外)。  医药企业登记或变更结算账户信息,应在招采子(略)直接结算模块提交基本存款账户登记(变更)申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业务经办人(略)明材料。  医药企业对所登记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对不按要求提供登记、变更资料的,不予(略)相关业务。  第三章资金结算  第七条确认入库信息。医疗机构通过(略)将采购订单信息(略)给医药企业。医药企业根据(略)提供的采购信息将药品或医用耗材配送到医疗机构,并在2日内通过(略)交易票据,票据相关信息包括生产厂家、产品名称、产品注册证号、配送企业、规格型号、生产批号、发票号、数量、单价等应与(略)数据相一致。医疗机构根据医药企业(略)的票据信息组织完成验收入库后,在3日内通过(略)上进行入库信息、采购数据及相关票据审核确认工作,对有异议的票据及时退回并将情况反馈给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确认完成后视为交易完成。  第八条发起结算申请。医药企业每月3日(法定节假日顺延2日,下同)前在招采子(略)发起上月交易的结算申请。医药企业应检查发起结算申请的有关材料,确保和真实交易情况完全一致。医药企业发起结算申请后,招采子(略)应提醒医疗机构及时审核。  如中选产品在结算周期内产生退换货或调价,医药企业应在发起的结算申请中应核减相应费用。  第九条审核结算申请。医疗机构每月8日前根据实际采购明细清单,审核产品入库数量、采购价格和应付货款,确保交易数据和真实交易情况完全一致。审核有异议的结算数据(包括预计退货或调价),医疗机构填写异议原因后退回医药企业,并入下一个结算周期申请。  医药企业未核减的退换货或调价费用的,医疗机构进行结算申请审核时填写异议原因后退回医药企业,并入下一个结算周期申请。  医疗机构未按时审核的,(略)默认审核通过,默认审核通过的差错由医疗机构负责。  第十条复核确认结算报表。医保经办机构每月(略)日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审核结果,通过招采子(略)生成上月结算对账报表,包括“医疗机构应付各医药企业的中选产品货款明细表(含退换货或调价核减部(略))”和“医药企业应收各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货款明细表(含退换货或调价核减部(略))”,两张明细表对应数据一致。医保经办机构发起结算申请后,招采子(略)应提醒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及时复核。  医疗机构于每月(略)日前在招采子(略)上对结算对账报表进行复核,复核确认的结算数据为同意(略)的结算数据,未按时确认的,(略)默认同意(略),默认(略)的差错由医疗机构负责;复核有异议的结算数据,医疗机构填写异议原因后退回医药企业,医药企业处理后于次月5日前按下一个结算周期发起申请。  医药企业于每月(略)日前在招采子(略)上核对确认医疗机构复核数据,未按时确认的,(略)默认确认,默认(略)的差错由医药企业负责;医药企业对医疗机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符合要求的结算数据将纳入下一个结算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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