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府公字〔(略)〕(略)号
因苍溪县(略)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建设需要,需(略)光明社区经济联合社部(略)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名称
苍溪县(略)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地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略)申请行政复议。
三、批准征地用途
苍溪县(略)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
四、被征收集体土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收土地位于苍(略)光明社区经济联合社第一社。共征收集体土地0.(略)公顷,其中农用地0.(略)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略)公顷、林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建设用地0.(略)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五、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略)。
实(略)。
六、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略)关于公布实施苍溪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苍府发〔(略)〕(略)号)规定,征收每亩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本地区区片综合地价的(略)%计算、安置补助费按本地区区片综合地价的(略)%计算;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二)青苗补偿。按征收公告发布时当季产值计算。
(三)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川府函〔(略)〕(略)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人员安置途径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略)〕(略)号)等政策规定,被征地失地人员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八、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于本公告公示期内,配合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略)征地补偿手续。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略)征地补偿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略)和县土地房屋征收(略)的调查结果为准。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除正常婚嫁和生育迁入的人口外一律不予安置。
(略)年3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