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乌昌快速路―五一农场公路建设项目已由(略)以兵交发【(略)】(略)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国家资金和自筹资金。招标人为第十(略)建设管理站。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第二合同段)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建设地址:(略)路路口。
招标范围:第十二师乌昌快速路―五一农场公路第二合同段总长3.(略)km,包含一座大桥与桥梁引道。大桥长度(略).(略)m,宽(略).5m,引道长3.(略) km,路基宽(略) m。大桥按公路标准建设,引道按市政次干道标准建设。项目东接第十二师五一农场安屯西路,西接昌吉市健康东路与东外环路路口,(第二合同段)范围内的全部监理服务(具体见招标文件)。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乙级及(略)监理资质和(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且近3年内在新疆公路建设中无不良从业行为,具有良好业绩,并按兵交发【(略)】(略)号文《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略)站上(略),并将企业及人员信息录入《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略)》。
3.2投标人应开具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略),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略)年2月(略)日至(略)年2月(略)日,每日上午(略)时至(略)时,下午(略)时至(略):(略)时(北京时间,下同),持法定代表人(略)明或(略)及委托代理人(略)原件和法定代表人(略)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略)备案证明及上述资料彩色复印件((略))在招标代理机构处(略)并(略)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略)(略),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略)年3月(略)日上午(略)时(略)(略)(北京时间)。
5.2投标文件递交地址:(略)民路(略)1楼)。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略)站》、《兵团公(略)》上同时发布。
7.招标人联系方式
招标(略)建设管理站
地址:(略)an>
联系人:(略)pan>
电 话:(略)-(略)
8、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新疆(略)
地址:(略)span>
联系人:(略)pan>
电话:(略)-(略) 传真:(略)-(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略)建设管理站
(略)年2月(略)日
附件一 资格审查条件
附件5-1 资 质
合同段:
项 目 | 要 求 | 备 注 |
资质 |
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核(略)乙级及以上及(略)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按《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兵交发?(略)?(略)号)的规定(略)站上注册,并将企业及人员信息录入《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略)》,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应开具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必须提供上一年度((略)年)信用评价结果证明,未能提供信用评价等级结果证明的按否决投标处理。
附件5-2 业 绩
合同段:
项 目
要 求
备 注
|
业绩 | 近5年内至少独立完成过2项二级公路路基、路面、桥涵、交通(略)及沿(略)的监理任务。 | |
(上述业绩应要求投标人出具中标通知书、合同(略)的业绩不能相互使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未提供有效的企业变更批件,则其业绩不予计算)
注:
1、本表所填报项目业绩须在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略)中备案。
2、投标人若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其投标文件中按本表所填报项目业绩将成为评标结果公示内容,如内容经核实与事实不符或弄虚作假,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由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附件5-3 人 员
附件5-3-1
合同段:
序号 | 监理岗位 | 资格要求 | 数量 | 备注 |
1 | 总监理
| 具有交通运(略)师资格,且已在投标人处进行岗位登记,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略)5年以上监理经历且担任总监职务不少于2年,年龄(略)周岁以下。 | 1人 |
2 | 试验室 主任 | 具有交通运(略)师资格证书,从事公路检测工作5年以上。 | 1人 |
3 | (略)师 |
| 1人 |
4 | 路基、(略)师 |
| 1人 |
5 |
|
| 1人 |
6 | (略)师 | 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省级或以上建设及交通部门颁(略)经济)资格证书。 | 1人 |
7 | (略)师 | 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省级或以上建设及交通部门颁发的监理员证书。 | 1人 |
8 | 监理员 | 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省级或以上建设及交通部门颁发的监理员证书。 | 2人 |
注:资格审查要求中(略)师(含(略)师)资格证书的监理人员总数量的(略)%以上应为投标人自有人员,(略)师、试验室主任、(略)师必须为投标人自有人员。自有人员应在本单位进行岗位登记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附件5-4 试验、检测设备
附件5-4-1
合同段:
序号 | 项目 | 仪器设备名称 | 数量 | 主要性能 | 备注 |
1 | 水 泥 混 凝 土 试 验 设 备 | 砂标准筛 | 2 | | |
2 | 石标准筛 | 1 | | |
3 | 砂石含泥量砂当量测定仪 | 1 | | |
4 | 台秤 | 1 | | |
5 | 案秤 | 2 | | |
6 | (略)析天平 | 1 | | |
7 | 电子天平 | 1 | | |
8 | 架盘天平 | 1 | | |
9 | 回弹仪 | 1 | | |
(略) | 塌落度桶 | 1 | | |
(略) | 混凝土标准试模 | (略) | | |
(略) | 水泥标准养护箱 | (略) | | |
(略) | 混凝土标准养护箱 | (略) | | |
(略) | 压力机 | 1 | | |
(略) | (略)能试验机 | 1 | | |
(略) | 土 工 试 验 设 备 | 土壤标准筛 | 1 | | |
(略) | 水泥稳定料标准筛 | 1 | | |
(略) | 液塑限联合测定仪 | 1 | | |
(略) | 标准击实仪 | 1 | | |
(略) | 灌砂筒 | 2 | | |
(略) | 环刀 | 3 | | |
(略) | 电热鼓风干燥箱 | 1 | | |
(略) | 路面强度仪 | 1 | | |
(略) | 沥 青 试 验 设 备 | 集料标准筛 | 1 | | |
(略) | 沥青针入度仪 | 1 | | |
(略) | 沥青延伸度仪 | 1 | | |
(略) | 金属温度计 | 4 | | |
(略) | 沥青抽提仪 | 1 | | |
(略) | 电动马歇尔击实仪 | 1 | | |
(略) | 马歇尔稳定度仪 | 1 | | |
(略) | 电炉 | 2 | | |
(略) | 沥青软化点仪 | 1 | | |
(略) | 薄膜烘箱 | 2 | | |
(略) | 马歇尔标准试件成型仪 | 1 | | |
(略) | 手动马歇尔击实仪 | 1 | | |
(略) | 其 他 | 弯沉仪 | 1 | | |
(略) | 3米直尺 | 1 | | |
(略) | 经纬仪 | 1 | | |
(略) | 水准仪 | 1 | | |
(略) | 全站仪 | 1 | | |
(略) | 测量用器具、工具及辅助设备 | 2 | | |
注:对试验、检测设备的资格审查要求,应根据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任务确定,同时符合《(略)试验室管理办法》。
发包人不提供任何试验检测设备。
附件5-5 财 务
合同段:
项目 | 要求 | 备注 |
财务能力 | 1、投标人近4年已签订和完(略)施工监理合同的合同额不少于人民币(略)(略)。 2、投标人在上一年度的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不小于1。 3、其他。 | |
附件5-6 诉讼和履约
合同段:
项目 | 要求 | 备注 |
诉讼和履约 | 1、投标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2、投标人没有正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3、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会(略)造成重大影响。 4、其他。 | |
附件二 评标方法(综合评标法)
1.总则
1.1 (略)施工监理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略)年第(略)号令)(略)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略)年第(略)号)等有关规定,(略)招标文件,制订本评标办法。
1.2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1.3 评标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和投标人串通,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干扰评标工作,不得采用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评标。
1.4
2.评标组织及职责
2.1 评标委员会组成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交通运输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应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一名主任评标委员,负责协调、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
2.2 评标委员会职责
(1)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资格审查;
(2)确定评审需澄清、核实的内容;
(3)
(4)综合评(略)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5)建议是否重新招标;
(6)完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3.评审程序
3.1 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必须首先认真研读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评标所需的其他重要信息与数据,协助评标委员会了解和(略)的如下内容:
(1)招(略)规模(略)特点;
(2)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
(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3.2 评审程序
(1)初步评审;
(2)资格审查;
(3)详细评审;
(4)投标文件的澄清;
(5)综合评(略);
(6)财务评审;
(7)推荐中标候选人;
(8)编写评标报告。
4.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
(1)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字迹清晰可辨;
(2) 投标文件(正本)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未使用(略)章代替;
(3)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时限和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4)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符合投标人须知第2.2款的规定(不适用);
(5)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了法定代表人(略)明、授权书(如有)、公证书;
(6) 监理(略)质量目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7) 投标人未以他人名义投标、未与他人串通投标、未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未弄虚作假;
(8) 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9) 经查询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略),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及信用等级等信息与(略)中发布的信息不存在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略)) 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作为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串通投标的评审:
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略)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略)、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略)投标事宜;
③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C、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②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④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⑥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弄虚作假的评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行(略)
①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②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③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④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⑤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5. 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试验、检测设备、财务能力、履约情况等进行评审,并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略),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判定其是否满足资格审查要求。
投标文件任一项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6.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从合同条款、监理能力、管理水平以及投标人以往监理业绩及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略)文件、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略)别评审打(略),满(略)(略)(略)、财务(略)值(略)别为(略)(略)、(略)(略)、(略)(略)。(适用于综合评标法)
6.1 合同条款响应性评审
投标人通过合同条款响应性评审的主要条件:
(1) 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略)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略)办法;
(2) 投标人未增加招标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3) 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计量、(略)办法;
(4) 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5) 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大偏离;
(6) 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作为否决投标处理。
6.2 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主要内容和(略)值范围如下:
(1)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略)(略);
(2)(略)(略);
(3)(略)(略)。
技术评审细则表
序号 | 项目 | (略) 值 | 具体评(略)标准 |
满(略) | 基本(略) |
1 | 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 | 拟投监理(略)概述 | (略) | 0.5 | (略) | 0.3 | 根据对所列各项的阐述进行评价,(略)三等计(略),优(计满(略))、良(计满(略)的(略)%)、合格(计满(略)的(略)%)。 |
监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监理目标 | 0.5 | 0.3 |
拟投监理合同段组织机构设置 | 0.5 | 0.3 |
质量控制的方案与措施 | 4.5 | 2.7 |
投资控制的方案与措施 | 4 | 2.4 |
进度控制的方案与措施 | 3.5 | 2.1 |
合同管理的方案与措施 | 2 | 1.2 |
信息管理的方案与措施 | 1 | 0.6 |
安全、环保及文明施工管理的方案与措施 | 1.5 | 0.9 |
廉政建设的方案与措施 | 0.5 | 0.3 |
组织协调的方案与措施 | 1 | 0.6 |
缺陷责任期监理的方案与措施 | 0.5 | 0.3 |
2 | 重点与难点(略)析 |
| (略) | 4 | 6 | 2.4 | (略)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的(略)析,(略)三等计(略),优(计满(略))、良(计满(略)的(略)%)、合格(计满(略)的(略)%)。 |
| 6 | 3.6 |
3 | 建议 |
| (略) | (略) | 6 | 6 | (略)监理工作的建议,(略)三等计(略),优(计满(略))、良(计满(略)的(略)%)、合格(计满(略)的(略)%)。 |
合计 | (略) | (略) | |
6.3
主要内容和(略)值范围如下:
(1)监理人员及机构设置(略)(略);
(2)监理设施和设备(略)(略);
(3)监理业绩与信誉(略)(略)。
序号 | 项目 | (略) 值 | 具体评(略)标准 |
满(略) | 基本(略) |
| 监理人员及机构设置 | 自有人员比例 | (略) | 4 | (略).4 | 2.4 | 投标人自有人员比例达到(略)%以上得基本(略)2.4(略)。每多1人加0.2(略),最多加1.6(略)。 |
总监理
| (略) | 6 | 3.6(略)。 0.2(略),每多一年(略)监理经历加0.2(略),最多加1.2(略); 210.2(略),最多加1.2(略)。 |
其他监理人员 | 8 | 4.8 | 资格达到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最低要求的,得基本(略)4.8(略)。 相应职务的监理人员,每多一年工作经历加0.2(略),最多加3.2(略)。 |
机构设置 | 2 | 1.2 | 提供组织机构框图的,的基本(略)1.2(略),组织机构框图结构合理、(略)工明确的,适当加0-0.8(略)。 |
2 | 监理设施和设备 | 监理办公设施 | (略) | 4 | 6 | 2.4 | 视监理办公设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得2.4-4(略)。 |
监理生活设施 | 4 | 2.4 | 视监理生活设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得2.4-4(略)。 |
监理仪器设备 | 2 | 1.2 | 监理仪器设备符合《(略)试验室管理办法》的,得2(略)。 |
3 | 监理业绩与信誉 | 监理业绩 | (略) | (略) | 9.6 | 6 | 监理业绩达到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最低要求的,得基本(略)6(略)。近2年(略)施工监理每多1个合同或每多(略)公里加0.4(略),最多加4(略); |
信誉 | 6 | 3.6 | 近5年投标人承监的(略)有一个被评为(略)的加1.5(略),最多加3(略),否则不加(略)。 近5年投标人承监的(略)被评为地(略)的,每一个项目加1(略),最多加2(略),否则不加(略)。 投标人在近5年已(略)项目中有获得市级以上授予的先进监理单(略)建设先进监理单位的,一次加0.5(略),最多加1(略),否则不加(略)。 |
合计 | (略) | | (略) | | |
6.4 财务评审
在评标委员会完成对(略)文件和技术建议书的评审后,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评标委员会拆封投标人的财务建议书信封,只有通过前述初步评审、资格审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才能进人财务评审。
6.4.1 投标人通过财务建议书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
(1)财务建议书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字、盖章齐全,填报了投标价;
(2)招标人给定投标控制价上的,投标人所报的监理服务费在招标人给定的投标控制价上限以内;
(3)招标人设定标底的,投标人所报的监理服务费在招标人标底上浮范围以内。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作为否决投标处理。
6.4.2 算术性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报价按下列原则进行算术性修正: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当监理服务费计费额、监理服务费基价、监理服务费基准价计算错误时,按正确的数额或系数修正,当监理服务费计算错误时,按填报的浮动幅度值修正;
(3)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修正后总价超出招标人给定的投标控制价上、下限或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6.4.3计算评标基准价
通过财务评审的报价为有效报价。评标基准价等于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6.4.4计算财务得(略)
当投标人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略),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略)点扣1.5(略),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略)点扣1(略),中间值按比例内插,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用公式表示如下:
F1=F-?D1-D?/D×(略)×E
式中:F1――投标人财务得(略);
F――财务得(略)所占的百(略)比权重,F=(略);
D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D――评标基准价。
若D1≥D,则E=1.5;若D1,则E=1。财务得(略)最低为0(略)。
7.投标文件的澄清
(1)除按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偏差外,投标文件存在的其他问题应视为细微偏差。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人可书面通知投标人澄清或说明其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或要求补充相应资料或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2)有关澄清、说明和补正的要求和回答均以书面形式进行,但招标人和投标人均不得因此而提出改变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要求。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略);
(3)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主动澄清、说明和补正。
8.综合得(略)
各投标人的综合得(略)等于技(略)评(略)与财务评(略)之和。
9.推荐中标候选人
根据综合得(略)由高至低排序,每个监理合同段推荐得(略)最高者前1-3名为中标候选人。
(略)、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审定评标结果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报告。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略).1 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略).2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略).3 监督人员名单
(略).4 开标记录
(略).5 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略).6 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的理由
(略).7 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略).8 评(略)情况
(略).9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略).(略)中标候选人名单
(略).(略)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略).(略)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略).(略)评标附表
附件一 资格审查条件
附件5-1 资 质
合同段:
项 目 | 要 求 | 备 注 |
资质 |
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核(略)乙级及以上及(略)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按《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兵交发?(略)?(略)号)的规定(略)站上注册,并将企业及人员信息录入《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略)》,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应开具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必须提供上一年度((略)年)信用评价结果证明,未能提供信用评价等级结果证明的按否决投标处理。
附件5-2 业 绩
合同段:
项 目
要 求
备 注
|
业绩 | 近5年内至少独立完成过2项二级公路路基、路面、桥涵、交通(略)及沿(略)的监理任务。 | |
(上述业绩应要求投标人出具中标通知书、合同(略)的业绩不能相互使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未提供有效的企业变更批件,则其业绩不予计算)
注:
1、本表所填报项目业绩须在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略)中备案。
2、投标人若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其投标文件中按本表所填报项目业绩将成为评标结果公示内容,如内容经核实与事实不符或弄虚作假,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由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附件5-3 人 员
附件5-3-1
合同段:
序号 | 监理岗位 | 资格要求 | 数量 | 备注 |
1 | 总监理
| 具有交通运(略)师资格,且已在投标人处进行岗位登记,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略)5年以上监理经历且担任总监职务不少于2年,年龄(略)周岁以下。 | 1人 |
2 | 试验室 主任 | 具有交通运(略)师资格证书,从事公路检测工作5年以上。 | 1人 |
3 | (略)师 |
| 1人 |
4 | 路基、(略)师 |
| 1人 |
5 |
|
| 1人 |
6 | (略)师 | 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省级或以上建设及交通部门颁(略)经济)资格证书。 | 1人 |
7 | (略)师 | 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省级或以上建设及交通部门颁发的监理员证书。 | 1人 |
8 | 监理员 | 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省级或以上建设及交通部门颁发的监理员证书。 | 2人 |
注:资格审查要求中(略)师(含(略)师)资格证书的监理人员总数量的(略)%以上应为投标人自有人员,(略)师、试验室主任、(略)师必须为投标人自有人员。自有人员应在本单位进行岗位登记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附件5-4 试验、检测设备
附件5-4-1
合同段:
序号 | 项目 | 仪器设备名称 | 数量 | 主要性能 | 备注 |
1 | 水 泥 混 凝 土 试 验 设 备 | 砂标准筛 | 2 | | |
2 | 石标准筛 | 1 | | |
3 | 砂石含泥量砂当量测定仪 | 1 | | |
4 | 台秤 | 1 | | |
5 | 案秤 | 2 | | |
6 | (略)析天平 | 1 | | |
7 | 电子天平 | 1 | | |
8 | 架盘天平 | 1 | | |
9 | 回弹仪 | 1 | | |
(略) | 塌落度桶 | 1 | | |
(略) | 混凝土标准试模 | (略) | | |
(略) | 水泥标准养护箱 | (略) | | |
(略) | 混凝土标准养护箱 | (略) | | |
(略) | 压力机 | 1 | | |
(略) | (略)能试验机 | 1 | | |
(略) | 土 工 试 验 设 备 | 土壤标准筛 | 1 | | |
(略) | 水泥稳定料标准筛 | 1 | | |
(略) | 液塑限联合测定仪 | 1 | | |
(略) | 标准击实仪 | 1 | | |
(略) | 灌砂筒 | 2 | | |
(略) | 环刀 | 3 | | |
(略) | 电热鼓风干燥箱 | 1 | | |
(略) | 路面强度仪 | 1 | | |
(略) | 沥 青 试 验 设 备 | 集料标准筛 | 1 | | |
(略) | 沥青针入度仪 | 1 | | |
(略) | 沥青延伸度仪 | 1 | | |
(略) | 金属温度计 | 4 | | |
(略) | 沥青抽提仪 | 1 | | |
(略) | 电动马歇尔击实仪 | 1 | | |
(略) | 马歇尔稳定度仪 | 1 | | |
(略) | 电炉 | 2 | | |
(略) | 沥青软化点仪 | 1 | | |
(略) | 薄膜烘箱 | 2 | | |
(略) | 马歇尔标准试件成型仪 | 1 | | |
(略) | 手动马歇尔击实仪 | 1 | | |
(略) | 其 他 | 弯沉仪 | 1 | | |
(略) | 3米直尺 | 1 | | |
(略) | 经纬仪 | 1 | | |
(略) | 水准仪 | 1 | | |
(略) | 全站仪 | 1 | | |
(略) | 测量用器具、工具及辅助设备 | 2 | | |
注:对试验、检测设备的资格审查要求,应根据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任务确定,同时符合《(略)试验室管理办法》。
发包人不提供任何试验检测设备。
附件5-5 财 务
合同段:
项目 | 要求 | 备注 |
财务能力 | 1、投标人近4年已签订和完(略)施工监理合同的合同额不少于人民币(略)(略)。 2、投标人在上一年度的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不小于1。 3、其他。 | |
附件5-6 诉讼和履约
合同段:
项目 | 要求 | 备注 |
诉讼和履约 | 1、投标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2、投标人没有正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3、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会(略)造成重大影响。 4、其他。 | |
附件二 评标方法(综合评标法)
1.总则
1.1 (略)施工监理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略)年第(略)号令)(略)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略)年第(略)号)等有关规定,(略)招标文件,制订本评标办法。
1.2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1.3 评标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和投标人串通,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干扰评标工作,不得采用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评标。
1.4
2.评标组织及职责
2.1 评标委员会组成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交通运输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应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一名主任评标委员,负责协调、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
2.2 评标委员会职责
(1)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资格审查;
(2)确定评审需澄清、核实的内容;
(3)
(4)综合评(略)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5)建议是否重新招标;
(6)完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3.评审程序
3.1 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必须首先认真研读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评标所需的其他重要信息与数据,协助评标委员会了解和(略)的如下内容:
(1)招(略)规模(略)特点;
(2)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
(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3.2 评审程序
(1)初步评审;
(2)资格审查;
(3)详细评审;
(4)投标文件的澄清;
(5)综合评(略);
(6)财务评审;
(7)推荐中标候选人;
(8)编写评标报告。
4.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
(1)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字迹清晰可辨;
(2) 投标文件(正本)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未使用(略)章代替;
(3)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时限和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4)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符合投标人须知第2.2款的规定(不适用);
(5)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了法定代表人(略)明、授权书(如有)、公证书;
(6) 监理(略)质量目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7) 投标人未以他人名义投标、未与他人串通投标、未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未弄虚作假;
(8) 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9) 经查询兵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略),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及信用等级等信息与(略)中发布的信息不存在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略)) 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作为否决投标处理。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串通投标的评审:
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略)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略)、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略)投标事宜;
③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C、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②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④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⑥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弄虚作假的评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行(略)
①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②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③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④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⑤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5. 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试验、检测设备、财务能力、履约情况等进行评审,并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略),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判定其是否满足资格审查要求。
投标文件任一项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6.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从合同条款、监理能力、管理水平以及投标人以往监理业绩及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略)文件、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略)别评审打(略),满(略)(略)(略)、财务(略)值(略)别为(略)(略)、(略)(略)、(略)(略)。(适用于综合评标法)
6.1 合同条款响应性评审
投标人通过合同条款响应性评审的主要条件:
(1) 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略)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略)办法;
(2) 投标人未增加招标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3) 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计量、(略)办法;
(4) 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5) 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大偏离;
(6) 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作为否决投标处理。
6.2 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主要内容和(略)值范围如下:
(1)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略)(略);
(2)(略)(略);
(3)(略)(略)。
技术评审细则表
序号 | 项目 | (略) 值 | 具体评(略)标准 |
满(略) | 基本(略) |
1 | 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 | 拟投监理(略)概述 | (略) | 0.5 | (略) | 0.3 | 根据对所列各项的阐述进行评价,(略)三等计(略),优(计满(略))、良(计满(略)的(略)%)、合格(计满(略)的(略)%)。 |
监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监理目标 | 0.5 | 0.3 |
拟投监理合同段组织机构设置 | 0.5 | 0.3 |
质量控制的方案与措施 | 4.5 | 2.7 |
投资控制的方案与措施 | 4 | 2.4 |
进度控制的方案与措施 | 3.5 | 2.1 |
合同管理的方案与措施 | 2 | 1.2 |
信息管理的方案与措施 | 1 | 0.6 |
安全、环保及文明施工管理的方案与措施 | 1.5 | 0.9 |
廉政建设的方案与措施 | 0.5 | 0.3 |
组织协调的方案与措施 | 1 | 0.6 |
缺陷责任期监理的方案与措施 | 0.5 | 0.3 |
2 | 重点与难点(略)析 |
| (略) | 4 | 6 | 2.4 | (略)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的(略)析,(略)三等计(略),优(计满(略))、良(计满(略)的(略)%)、合格(计满(略)的(略)%)。 |
| 6 | 3.6 |
3 | 建议 |
| (略) | (略) | 6 | 6 | (略)监理工作的建议,(略)三等计(略),优(计满(略))、良(计满(略)的(略)%)、合格(计满(略)的(略)%)。 |
合计 | (略) | (略) | |
6.3
主要内容和(略)值范围如下:
(1)监理人员及机构设置(略)(略);
(2)监理设施和设备(略)(略);
(3)监理业绩与信誉(略)(略)。
序号 | 项目 | (略) 值 | 具体评(略)标准 |
满(略) | 基本(略) |
| 监理人员及机构设置 | 自有人员比例 | (略) | 4 | (略).4 | 2.4 | 投标人自有人员比例达到(略)%以上得基本(略)2.4(略)。每多1人加0.2(略),最多加1.6(略)。 |
总监理
| (略) | 6 | 3.6(略)。 0.2(略),每多一年(略)监理经历加0.2(略),最多加1.2(略); 210.2(略),最多加1.2(略)。 |
其他监理人员 | 8 | 4.8 | 资格达到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最低要求的,得基本(略)4.8(略)。 相应职务的监理人员,每多一年工作经历加0.2(略),最多加3.2(略)。 |
机构设置 | 2 | 1.2 | 提供组织机构框图的,的基本(略)1.2(略),组织机构框图结构合理、(略)工明确的,适当加0-0.8(略)。 |
2 | 监理设施和设备 | 监理办公设施 | (略) | 4 | 6 | 2.4 | 视监理办公设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得2.4-4(略)。 |
监理生活设施 | 4 | 2.4 | 视监理生活设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得2.4-4(略)。 |
监理仪器设备 | 2 | 1.2 | 监理仪器设备符合《(略)试验室管理办法》的,得2(略)。 |
3 | 监理业绩与信誉 | 监理业绩 | (略) | (略) | 9.6 | 6 | 监理业绩达到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最低要求的,得基本(略)6(略)。近2年(略)施工监理每多1个合同或每多(略)公里加0.4(略),最多加4(略); |
信誉 | 6 | 3.6 | 近5年投标人承监的(略)有一个被评为(略)的加1.5(略),最多加3(略),否则不加(略)。 近5年投标人承监的(略)被评为地(略)的,每一个项目加1(略),最多加2(略),否则不加(略)。 投标人在近5年已(略)项目中有获得市级以上授予的先进监理单(略)建设先进监理单位的,一次加0.5(略),最多加1(略),否则不加(略)。 |
合计 | (略) | | (略) | | |
6.4 财务评审
在评标委员会完成对(略)文件和技术建议书的评审后,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评标委员会拆封投标人的财务建议书信封,只有通过前述初步评审、资格审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才能进人财务评审。
6.4.1 投标人通过财务建议书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
(1)财务建议书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字、盖章齐全,填报了投标价;
(2)招标人给定投标控制价上的,投标人所报的监理服务费在招标人给定的投标控制价上限以内;
(3)招标人设定标底的,投标人所报的监理服务费在招标人标底上浮范围以内。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作为否决投标处理。
6.4.2 算术性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报价按下列原则进行算术性修正: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当监理服务费计费额、监理服务费基价、监理服务费基准价计算错误时,按正确的数额或系数修正,当监理服务费计算错误时,按填报的浮动幅度值修正;
(3)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修正后总价超出招标人给定的投标控制价上、下限或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6.4.3计算评标基准价
通过财务评审的报价为有效报价。评标基准价等于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6.4.4计算财务得(略)
当投标人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略),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略)点扣1.5(略),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略)点扣1(略),中间值按比例内插,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用公式表示如下:
F1=F-?D1-D?/D×(略)×E
式中:F1――投标人财务得(略);
F――财务得(略)所占的百(略)比权重,F=(略);
D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D――评标基准价。
若D1≥D,则E=1.5;若D1,则E=1。财务得(略)最低为0(略)。
7.投标文件的澄清
(1)除按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偏差外,投标文件存在的其他问题应视为细微偏差。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人可书面通知投标人澄清或说明其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或要求补充相应资料或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2)有关澄清、说明和补正的要求和回答均以书面形式进行,但招标人和投标人均不得因此而提出改变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要求。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略);
(3)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主动澄清、说明和补正。
8.综合得(略)
各投标人的综合得(略)等于技(略)评(略)与财务评(略)之和。
9.推荐中标候选人
根据综合得(略)由高至低排序,每个监理合同段推荐得(略)最高者前1-3名为中标候选人。
(略)、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审定评标结果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报告。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略).1 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略).2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略).3 监督人员名单
(略).4 开标记录
(略).5 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略).6 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的理由
(略).7 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略).8 评(略)情况
(略).9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略).(略)中标候选人名单
(略).(略)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略).(略)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略).(略)评标附表